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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谬误与废除

龚安义律师 · 婚姻家庭 · 3/5

四、历史倒退与五、实践失灵

婚姻家庭

四、历史倒退:对我国百年婚姻自由立法成果的背离

从更长远的历史维度来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我国百年婚姻立法成果的背离,是婚姻制度从个人本位向国家本位、从契约自由向身份束缚的历史倒退。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这句话精准概括了人类婚姻制度的演进规律。在古代社会,婚姻的本质是家族之间的利益联盟,核心目的是延续宗族、传承财产,婚姻的主体是家族而非个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完全由家族掌控,个人毫无自由可言。无论是中国古代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是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婚姻制度,都以否定个人婚姻自由为核心,离婚被严格禁止或极端限制,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终身性的身份束缚。

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与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个人主义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基石,婚姻制度完成了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根本性转型。婚姻的核心价值从满足家族利益、实现社会治理目标,转向了实现个体的幸福,婚姻自由成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从禁止离婚到限制离婚,再到保障离婚自由,是全球婚姻立法的普遍发展趋势,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婚姻制度的百年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以婚姻自由为核心、以妇女解放为目标的变革史。1950 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被称为 “新中国妇女解放宣言书” 的法律,核心使命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现代婚姻制度。1950 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条规定确立了近乎绝对的离婚自由原则,哪怕只有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彻底打破了封建婚姻制度对女性的束缚,让数百万遭受包办婚姻、家暴虐待的女性得以摆脱婚姻牢笼,实现了中国妇女的第一次全面解放。

此后 1980 年婚姻法与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都延续了婚姻自由的核心原则,对于协议离婚,明确规定只要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就应当当场发给离婚证,无任何强制等待期,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而 2021 年民法典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却彻底背离了这个百年传承的核心方向,它不再将个体的幸福作为婚姻制度的核心目标,而是将婚姻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工具,将家庭稳定、人口增长等国家治理目标,凌驾于公民的婚姻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之上;用传统的 “劝和不劝离” 的封建婚姻观念,替代了现代婚姻自由的核心原则;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干预,替代了公民的意思自治;用对婚姻数量的片面维护,替代了对婚姻质量的根本追求。尤其值得警惕的是,1950 年婚姻法将离婚自由作为核心原则,根本原因在于女性是封建婚姻制度的最大受害者,离婚自由是女性解放的核心权利,而今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恰恰堵死了女性最便捷、最安全的离婚渠道,让女性重新陷入婚姻的身份束缚之中,甚至不得不再次忍受家暴、虐待等恶性行为,这无疑是对我国妇女解放事业的历史倒退。

五、实践失灵:立法目标全面落空与系统性负面效应蔓延

如果说法理与历史上的谬误,还只是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那么五年的实践数据,已经全面证实了这项制度的预设立法目标彻底落空,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系统性的负面效应,给无数普通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伤害。

(一)预设目标落空:对家暴受害者的致命伤害,堵死最安全的救济通道

这项制度带来的系统性负面效应,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家暴受害者的致命伤害。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协议离婚是最快、最安全的解脱方式,诉讼离婚的周期往往长达一到两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法院原则上不会判离,需要等待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在这个漫长的周期里,受害者随时可能遭受更严重的家暴伤害。

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彻底堵死了家暴受害者最便捷的离婚路径,一个长期遭受家暴的女性,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冒着生命危险和施暴者达成了离婚合意,原本可以立刻拿到离婚证脱离苦海,可三十天的冷静期,却把她重新推回了施暴者的掌控范围,给了对方充足的时间反悔、威胁、恐吓,甚至实施更极端的暴力。全国妇联 2023 年发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婚救济情况调查报告》显示,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家暴受害者的平均离婚周期从 3 个月延长至 11 个月;超过 62% 的家暴受害者表示,在离婚冷静期内遭受了施暴者的再次家暴、威胁或恐吓;超过 45% 的家暴受害者因冷静期的存在,不得不放弃协议离婚,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条款,哪怕当事人提交了完整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也无法豁免冷静期的适用,这与全球所有同类制度形成了本质区别。近年来,全国多地已经发生了多起离婚冷静期内家暴升级的恶性案件,从上海女方在冷静期内被男方杀害,到四川女方被泼硫酸致重伤,再到广东女方被家暴致全身多处骨折,这些血淋淋的案例都在证明,离婚冷静期已经成为施暴者继续伤害受害者的工具,严重违背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底线。

(二)财产风险加剧与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离婚冷静期还为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窗口,冷静期三十天的时间,足够一方完成银行存款转移、房产过户、股权变更、车辆变卖等一系列财产转移操作,而对于未掌握家庭财政权的一方,其中 85% 以上是女性,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 2024 年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转移的比例从 24.7% 上升至 47.2%,涨幅接近一倍,超过 70% 的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

同时,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带来了大量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冷静期内一方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民法典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混乱,大量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离婚冷静期赋予一方的无理由撤回权,更是让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让步达成的离婚协议完全丧失了约束力,弱势一方的所有妥协与让步,都可能因为对方的单方撤回瞬间化为泡影,不得不再次让步或进入诉讼程序,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项制度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离婚冷静期实施后,诉讼离婚案件数量持续上涨,2024 年较 2019 年涨幅高达 36.2%,给本就紧张的基层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全国基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从 45 天延长至 78 天,离婚案件收案量占民事案件总收案量的比例,从 15% 上升至 25% 以上,大量基层法院不得不抽调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严重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审理效率。而激增的诉讼离婚案件中,超过 40% 是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案件,只是为了规避离婚冷静期才选择起诉,这些原本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快速办结的案件,被迫进入司法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婚姻恐惧加剧:结婚率与生育率持续走低的重要推手

更让立法者尴尬的是,这项制度不仅没有提升结婚率与生育率,反而加剧了年轻人的婚姻恐惧,成为拉低结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推手。制度实施以来,我国的结婚率与生育率持续创下历史新低:2019 年全国结婚登记对数 927.3 万对,结婚率 6.6‰;2024 年全国结婚登记对数仅为 516.9 万对,结婚率 3.6‰,五年间结婚率降幅高达 45.5%,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水平。人口方面,2022 年我国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全年减少 85 万人;2023 年减少 208 万人;2024 年减少 236 万人,人口负增长持续加剧,总和生育率从 2019 年的 1.52 下降至 2024 年的 1.09,远低于人口世代更替水平,成为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2024 年的研究报告显示,超过 78% 的 18 到 30 岁年轻受访者表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让他们对婚姻更加谨慎,担心结婚后无法顺利离婚,因此选择推迟结婚或不结婚,其中对女性结婚意愿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超过 85% 的女性受访者表示,离婚难度的增加会让她们更不愿意进入婚姻。这一结果完全背离了立法的隐性初衷,离婚冷静期不仅没有为人口增长助力,反而让年轻人对婚姻望而却步,进一步加剧了人口负增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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