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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谬误与废除

龚安义律师 · 婚姻家庭 · 1/5

摘要与引言

婚姻家庭

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谬误与废除

摘要

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自施行以来便深陷全社会的持续争议。本文回溯这项制度的起源与立法脉络,文章观点认为该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严重错误与倒退,应彻底废除该制度。

引言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 1077 条设立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立法草案阶段便掀起了覆盖学界与公众的激烈讨论,直至施行五年后的今天,争议不仅没有随着实践落地而平息,反而随着现实中暴露的种种问题愈发尖锐。这项制度以遏制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核心立法初衷,却在五年的实践中一步步走向了立法愿景的反面:它没有挽回多少真正冲动的婚姻,却堵死了无数身处绝境的人逃离伤害的通道;它没有让年轻人对婚姻更有信心,反而让更多人因 “结婚容易离婚难” 的现实对婚姻望而却步;它没有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反而让大量本可以和平解决的离婚纠纷涌入法院,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这项一刀切的强制冷静期制度,从立法根基上就存在无法弥补的谬误,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次严重错误尝试,更是对我国坚持的婚姻自由立法成果的历史倒退。唯有彻底废除,才能让婚姻立法回归尊重个体意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本源。

一、制度溯源:从域外经验到本土立法

(一)域外制度与本土试点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雏形,最早出现在域外部分国家的 “离婚熟虑期”“反省期” 设计中,比如 1990 年韩国修订民法引入的离婚熟虑期,1996 年英国家庭法设立的反省与考虑期,以及美国部分州的离婚等待期。但这些域外制度从诞生之初就有着清晰的边界与不可突破的例外底线:它们要么仅适用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无子女的夫妻可直接豁免或大幅缩短期限;要么仅适用于诉讼离婚的调解环节,绝不干涉双方已达成完全合意的协议离婚;更重要的是,所有这类制度都无一例外规定,存在家暴、虐待、胁迫等恶性情形的,可直接缩短或免除冷静期,绝不会给施暴者留下继续伤害受害者的制度空间。

我国本土的早期试点,也延续了这种审慎的边界设定。2010 年前后,上海、浙江、山东等地的基层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先后开展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试点,但这些试点始终坚持自愿性与针对性,仅适用于诉讼离婚的调解环节,或是当事人主动自愿申请的协议离婚场景,从未出现过一刀切的强制适用模式,更没有排除家暴等极端例外情形。

(二)立法过程:从草案争议到最终落地的无例外强制规则

2018 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中,这项制度被直接写入法律文本,条文内容与最终生效版本几乎完全一致。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提出了海量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数据显示,草案二审期间,共有 138429 位网民针对该制度提出了 206699 条意见,其中超过八成的核心诉求,都是要求明确家暴等例外豁免情形,或是将强制冷静期调整为当事人自愿申请的模式。

但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并未采纳这些来自社会的核心修改意见,完整保留了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设置任何例外豁免条款。根据立法机关发布的官方释义,设立这项制度的核心理由,是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我国原有的协议离婚程序过于宽松,需要通过强制冷静期引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

最终落地的制度,形成了与全球所有同类制度都截然不同的核心特征:它一刀切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的夫妻,无论双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家暴等恶性情形、是否已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完全合意,一律强制适用三十天的冷静期;它是协议离婚的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无权自主选择排除适用;它赋予任何一方无理由撤回离婚申请的权利,哪怕双方已经签好了完整的、权责清晰的离婚协议,只要一方在三十天内反悔,之前的所有合意便瞬间失效;它还要求双方必须两次亲自到场,第一次提交离婚申请,第二次申领离婚证,任何一方未到场便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没有任何变通的空间。

(三)支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核心逻辑体系

在立法过程与后续的学术讨论中,支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观点,形成了一套看似自洽的完整逻辑体系。这套逻辑的起点,是对所谓 “冲动离婚” 的普遍担忧,支持者认为,我国原有的协议离婚程序过于简便,夫妻双方可能因为一次日常争吵、一时的情绪上头,就草率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又后悔复婚,既损害了婚姻的严肃性,也破坏了家庭的稳定。而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冷静期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理性反省的时间窗口,减少轻率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在此基础上,支持者进一步提出,这项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看来,父母离婚是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成长教育的重要负面因素,很多夫妻离婚时只关注双方的矛盾与利益分割,忽视了离婚对孩子的长期伤害,冷静期可以引导双方充分考量子女的利益,尽可能维持完整的家庭,即便最终决定离婚,也能在这段时间里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抚养、教育与探望事宜,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还有观点认为,这项制度可以平衡婚姻双方的议价能力,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经济地位、信息掌握能力往往存在显著不对等,尤其是全职家庭主妇、经济不独立的一方,很容易在情绪冲动下签订对自己严重不利的离婚协议,冷静期可以给弱势一方留出充足的缓冲时间,让他们有机会咨询专业律师、明晰自己的法定权利,重新审视离婚协议的公平性,最终实现夫妻双方的实质平等。

更深层次的理论支撑,来自于对婚姻伦理属性的认知。支持者认为,婚姻从来不是单纯的私人财产契约,而是承载着生育、抚养、赡养等重要社会功能的伦理制度,有着强烈的公共属性,国家负有维护婚姻伦理秩序、引导公民树立正确婚姻观的责任,对婚姻关系进行适度干预有着天然的正当性,离婚冷静期正是这种合理引导,而非对私人领域的不当干预。最后,支持者还提出,离婚率的持续攀升会引发大量的抚养纠纷、赡养纠纷、财产分割诉讼,持续增加社会治理的成本,冷静期通过减少离婚数量,可以降低相关社会矛盾的发生概率,节约社会治理资源,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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