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安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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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谬误与废除

婚姻家庭

除此之外,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姻的社会功能正在持续弱化,生育不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甚至不再是必备目的。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丁克,婚姻的核心价值转向了情感陪伴与精神共鸣,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3 年我国丁克家庭数量已超过 6000 万户,占全国家庭总数的比例超过 15%,且仍在持续上升。对于无子女的丁克夫妻而言,离婚不会对任何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国家完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干预其离婚自由,但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刀切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夫妻,无论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完全无视婚姻功能的变迁,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即便是这项制度赖以存在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核心理由,也早已被学术研究证伪,大量心理学、社会学的研究都证实,父母长期冲突、充满矛盾的完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的伤害,远大于和平离婚的单亲家庭。离婚冷静期强行维持充满矛盾的婚姻,不仅无法保护未成年子女,反而会给孩子带来更大、更长期的心理伤害。

七、借鉴失当:对域外制度的刻意歪曲与全球趋势的反向而行

很多支持离婚冷静期的观点,都声称"域外国家普遍设有离婚冷静期制度,我国的制度符合国际趋势",但这一说法,是对域外经验的刻意歪曲与不当借鉴,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域外同类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不具备任何比较法上的正当性。

全球范围内,部分国家和地区确实设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均有着清晰的边界与严格的限制,核心共性非常明确:它们都设有法定的例外条款,家暴、虐待等恶性情形一律豁免适用;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针对性,大多仅适用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大多适用于诉讼离婚环节,不干涉双方合意的协议离婚;大多为自愿适用,而非一刀切的强制必经程序。无论是韩国的离婚熟虑期、英国的反省期,还是美国部分州的离婚等待期,都严格遵循了这些原则,绝不会出现无例外、一刀切的强制适用。

而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唯一的无例外、一刀切、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的强制冷静期制度,完全摒弃了域外制度的合理内核,反而将其不合理的部分放大到了极致。更重要的是,全球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不断放宽离婚限制、保障离婚自由,尤其是简化双方合意的协议离婚程序。2019 年爱尔兰通过公投,废除了宪法中离婚需分居满 4 年的规定,将分居期限缩短为 1 年;2020 年日本修订民法,进一步简化协议离婚程序;2022 年新西兰修订《家庭法》,取消了协议离婚的强制等待期。而我国反其道而行之,设立了全球最严格的协议离婚限制制度,完全与国际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八、结论与立法完善建议

综合以上所有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而坚定的结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次严重错误尝试。它从根基上就建立在"冲动离婚"的伪命题之上,背离了我国宪法与民法典确立的婚姻自由、意思自治基本原则,是对我国百年婚姻自由立法成果与妇女解放事业的历史倒退。

五年的实践证实,它的所有预设立法目标并没有达成,不仅没有减少离婚总量、遏制冲动离婚、提升结婚率与生育率,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系统性的负面效应,堵死了家暴受害者的救济渠道,加剧了财产转移风险,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当事人的离婚成本,给无数普通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伤害。它完全脱离了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与公众婚姻观念的变迁,是对域外经验的刻意歪曲与不当借鉴,与全球婚姻立法保障离婚自由的发展趋势完全背道而驰。因此,这项制度不具备任何正当性与合理性,唯一的修正路径,就是彻底废除。

当然,彻底废除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不意味着否定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引导,而是要回归婚姻自由的立法本源,用更合理、更有效、对公民权利损害更小的配套制度,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社会治理的优化。

首先,应当立即修改民法典第 1077 条,彻底废除离婚冷静期制度,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发给离婚证,充分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

其次,应当完善诉讼离婚调解制度,建立自愿的婚姻支持服务体系,在诉讼离婚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同意后设置调解冷静期,但不得强制适用;同时,由民政部门、妇联等机构,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引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而非用强制手段干预。

第三,应当完善家暴受害者保护机制,建立家暴离婚绿色通道,对于有明确家暴证据的离婚案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当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协议离婚的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无需等待;诉讼离婚的应当一次性判决离婚,同时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加大对家暴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受害者能够快速、安全地脱离伤害。

第四,应当完善离婚财产保护制度,严惩财产转移行为,建立离婚财产强制申报制度,离婚时双方必须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如实申报的,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明确规定在离婚协商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加大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

最后,应当完善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制度,大幅提高家务劳动补偿标准,充分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合理保障;加大离婚损害赔偿力度,对有家暴、出轨、恶意转移财产等过错的一方,判令其承担足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的本质,是两个独立灵魂的自愿同行,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绑定;婚姻立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不是用强制手段维持婚姻的数量。唯有彻底废除离婚冷静期制度,回归婚姻自由的立法本源,我们的婚姻立法,才能真正尊重每一个个体的意愿,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真正实现让婚姻回归爱情,让幸福成为婚姻的唯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