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基谬误与三、本质背离
二、根基谬误:“冲动离婚” 是伪命题,只有冲动的结婚没有冲动的离婚
立法支持者这套看似完整闭环的逻辑,从根基上就存在无法弥合的谬误。首当其冲的,就是这项制度赖以建立的核心前提 —— 所谓的 “冲动离婚”,本身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在这里,我们必须直面一个最朴素也最坚硬的真相:只有冲动的结婚,没有冲动的离婚。
婚姻的缔结,很多时候都带着强烈的情绪性与冲动性:可能是热恋期荷尔蒙驱动下的一时浪漫,可能是到了适婚年龄被家庭催促的仓促决定,可能是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想象盖过了对双方三观差异的理性考量,闪婚、裸婚的案例比比皆是。很多人在走进婚姻的时候,根本没有对婚姻中的责任、琐碎、矛盾做好充分的准备,甚至连对方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家庭边界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冲动决定。
但离婚从来不是这样。任何一对走到离婚登记处的夫妻,尤其是已经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了完整合意的夫妻,他们的决定从来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经历了漫长的矛盾积累、无数次的争吵与冷战、一次又一次的期待落空,最终走到了彻底失望甚至绝望的地步。那些在旁观者看来 “吵了一架就去离婚” 的夫妻,那一次吵架从来不是离婚的原因,只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背后是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矛盾与消耗。立法者用居高临下的家长式姿态,把普通人的离婚决定定性为 “冲动”,本质上是对普通人婚姻处境的傲慢与偏见,是用自己脱离现实的想象,否定了当事人对自己婚姻状况最直接、最真实的判断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24 年发布的《中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用权威数据印证了这个真相:离婚冷静期实施后,被冷静期 “挽回” 的婚姻中,真正属于冲动离婚的比例不足 3%,超过 87% 被暂时挽回的婚姻,在 1 到 2 年内再次提出了离婚申请。北京大学社会调查中心 2023 年的全国抽样调查也显示,在协议离婚案件中,真正属于 “一时冲动、未经过理性思考” 的离婚,占比仅为 4.7%。也就是说,立法者为了挽回不到 5% 的所谓冲动离婚,给 100% 的协议离婚当事人设置了强制障碍,让 95% 以上已经经过审慎思考、下定决心离婚的夫妻,被迫承受 30 天的等待与不确定性,这本质上是 “让极少数人感冒,给所有人开抗生素”,完全本末倒置。更讽刺的是,这项制度真正遏制的,从来不是冲动的离婚,而是冲动的结婚 —— 当年轻人清楚地知道,结婚只需要一时的合意,离婚却要面对 30 天的强制等待、随时可能被对方反悔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他们只会对婚姻更加谨慎,甚至直接选择不结婚,这也是制度实施后结婚率持续暴跌的核心原因之一。
三、本质背离:婚姻自由的一体两面,结婚与离婚的合意逻辑本就相通
否定 “冲动离婚” 这个虚假前提,我们还要回到婚姻制度最核心的本质,厘清一个被立法者刻意模糊了的基本常识:结婚需要两人的意愿,离婚只需要一人的意愿,这两者本质上是连通的,是婚姻自由原则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
现代婚姻制度的核心,是两个平等、独立的成年人基于自由意志的合意结合,婚姻的所有合法性,都来自于双方的自愿合意。正是因为这个核心逻辑,结婚必须要两个人都同意,缺了任何一方的自愿合意,婚姻就不能成立,包办婚姻、胁迫婚姻之所以被法律严格禁止,就是因为它们违背了双方合意的核心原则。而反过来,这个逻辑自然延伸到婚姻的存续与解除:婚姻的存续,同样需要以双方的自愿合意为基础,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再继续这段婚姻,这段婚姻的合意基础就已经彻底崩塌了。
我们不能要求,婚姻的成立必须双方都同意,婚姻的解除却也必须双方都点头,甚至哪怕双方都同意解除了,还要被法律强制设置一道门槛。这就像两个人合伙开公司,成立的时候必须两个人都签字同意,可只要有一个人不想继续合伙了,他就有权要求退出,哪怕另一个人不同意,也不能强行把他绑在合伙关系里。婚姻关系更是如此,它关乎的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与终身幸福,更不能允许一方强行绑定另一方。离婚自由从来不是 “双方都同意才能离婚” 的自由,而是 “哪怕只有一方想离婚,也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的自由,这才是婚姻自由的核心内涵,也是结婚自由的根本保障。如果离婚需要双方都同意,甚至连双方合意的协议离婚都要被限制,那么婚姻就变成了一个 “一旦进去就无法自主退出” 的牢笼,个体在走进婚姻的时候,就必然会陷入深深的恐惧,反而不敢结婚。
我国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婚姻自由,从来都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民法典第 5 条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基石,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离婚正是夫妻双方基于自由意志,一致同意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自治体现,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强行给双方的合意设置障碍,赋予一方无理由推翻合意的权利,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意思自治的粗暴干预,彻底违背了民法典的核心原则。
更重要的是,这项制度完全不符合公权力运行的比例原则,也就是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必须是适当的、必要的、损害最小的。立法者想要引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遏制冲动离婚,完全有更温和、对公民权利损害更小的方式:比如设置自愿冷静期,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需要;比如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咨询、心理疏导与法律援助;比如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自愿调解程序,这些方式都能实现引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的目的,却不会侵犯所有公民的离婚自由。但立法者却选择了一刀切的强制冷静期这种最严厉、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大的方式,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保障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