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冲动结婚最大的受害者,永远是女性。在现行的婚姻制度与社会环境下,女性始终是婚姻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冲动结婚最直接的受害者。很多女性在热恋中冲动结婚,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家暴倾向、赌博恶习、出轨行为,想要离婚,却要面对离婚冷静期的 30 天等待,面对诉讼离婚中 “第一次起诉原则上不判离” 的潜规则,陷入 “结婚容易离婚难” 的绝境。全国妇联 2023 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 74% 的离婚案件是由女性提起的,而在家暴离婚案件中,超过 90% 的受害女性,都是在闪婚后不久就遭遇了家暴,却用了 2-3 年的时间才最终离婚。
还有很多女性因为冲动结婚,仓促生育子女,之后婚姻破裂,成为单亲妈妈,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职场歧视与社会压力。更不用提婚姻中的债务陷阱,很多女性冲动结婚后,才发现丈夫欠了巨额债务,自己要承担连带责任,原本安稳的人生,因为一次冲动的结婚,彻底跌入谷底。如果有结婚冷静期,女性就有更多的时间去了解对方的真实人品、财务状况、家庭背景,看清婚姻的真相,避免陷入这些无法摆脱的陷阱。相比而言,虽然不是确定有效,但这种帮助,远比离婚时对妇女的救济要有效得多,也更能真正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冲动结婚还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治理成本浪费。因草率结婚引发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诉讼、抚养权纠纷、家暴案件,甚至因婚姻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行政资源与妇联的维权资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的报告显示,2023 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超过 200 万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 25% 以上,其中超过 60% 的案件,根源都在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公安机关处理的家暴警情中,超过 40% 发生在结婚 3 年以内的闪婚夫妻中;检察机关办理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有 35% 的案件根源在于闪婚、冲动结婚。
如果我们能给结婚设置冷静期,对从源头减少冲动结婚,减少这些婚姻家庭纠纷,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与社会治理成本,能起到一定的效果,这才是真正有效的社会治理,而不是像离婚冷静期那样,本末倒置地去限制离婚自由,最终不仅没有减少纠纷,反而加剧了社会、家庭矛盾,过多侵犯个体自由。
四、正当性证成:结婚冷静期是婚姻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
很多人会提出质疑:你之前说离婚冷静期侵犯了婚姻自由,现在又主张给结婚设置强制冷静期,这不是双标吗?恰恰相反,结婚冷静期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性质、立法逻辑、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有着本质的区别,结婚冷静期不仅不侵犯婚姻自由,恰恰是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保障,它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我国《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而无论是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其核心都是 “真实自愿”。结婚自由的本质,是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不受任何人的胁迫与干涉,且这种决定必须是清醒的、知情的、真实自愿的;而离婚自由的本质,是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一段婚姻,哪怕对方不同意,只要自己不愿意继续,就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冷静期之所以侵犯婚姻自由,是因为它限制的是已经经过审慎思考、双方达成完全合意的离婚自由,它强行剥夺了公民终止错误婚姻、摆脱婚姻伤害的权利,把已经丧失合意基础的两个人,强行捆绑在婚姻关系里,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根本侵犯。而结婚冷静期,完全没有剥夺公民的结婚自由,它只是给申请结婚的双方设置了法定等待期,没有设置任何实质性的结婚门槛,更没有禁止任何人结婚。它的核心作用,是让双方在褪去热恋的情绪滤镜后,再次确认自己的结婚意愿是真实的,在充分了解婚姻的法律后果与对方的真实信息后,作出清醒的选择。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我们给未成年人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是剥夺他们的民事权利,而是保护他们,避免他们因为认知不足作出损害自己利益的决定;我们给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设置冷静期,不是禁止消费者购买,而是给他们时间了解产品的风险,避免被误导、被欺诈。结婚冷静期也是一样,它不是限制结婚自由,而是保障结婚自由的真实性,让公民的结婚决定,是基于充分知情、完全自愿,而不是一时冲动、信息不对称、甚至被胁迫欺诈。一个真正尊重婚姻自由的制度,不仅要保障公民有结婚的权利,更要保障公民的结婚决定是清醒的、理性的、不被欺骗的,这正是结婚冷静期的核心价值。
其次,结婚冷静期完全符合公权力干预的比例原则,而离婚冷静期恰恰违背了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必须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只有在手段与目的匹配、损害最小、收益大于损害的前提下,干预才具备正当性。
从适当性来看,结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冲动结婚,防范婚姻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定冷静期,完全可以实现这个目的。全球大量国家的立法实践已经证明,设置结婚等待期的国家,闪婚率、短期离婚率、婚姻欺诈案件的数量都出现了大幅下降,制度的有效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而离婚冷静期,完全无法实现其预设的立法目的,它没有减少离婚的总量,只是把协议离婚逼向了诉讼离婚,更没有遏制所谓的冲动离婚,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完全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从必要性来看,结婚冷静期是实现婚前风险防控、保障结婚合意真实性的最小损害手段。要引导当事人理性结婚、防范冲动结婚,我们可以选择的手段有很多,比如强制婚前体检、强制婚前辅导、严格的信息审查等等,而 设置冷静期,是其中最温和、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它没有给当事人设置任何实质性的义务,只是要求双方等待一段时间,期间可以随时撤回申请,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却能实现前置风险防控的目的。而离婚冷静期,是所有限制离婚的手段中最严厉、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大的一种,它剥夺了双方合意的离婚自由,给当事人尤其是其中弱势一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成本,甚至危及家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从均衡性来看,结婚冷静期带来的社会收益,远远大于它给当事人带来的轻微不便。它给当事人带来的,只是晚一个月领取结婚证,却能帮助避免婚姻悲剧、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妇女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节约巨额的社会治理成本,其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长期的、根本性的。
最后,结婚冷静期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与社会公共利益。婚姻从来都不是一时的浪漫激情,而是两个成年人基于责任与担当的长期共同生活,它不仅关乎两个人的幸福,还承载着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一系列社会功能。一个健康的婚姻制度,应当引导公民树立负责任的婚姻观,鼓励理性的、审慎的婚姻选择,而不是纵容轻率的、冲动的结合。结婚冷静期,恰恰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引导当事人认真对待婚姻,充分了解婚姻的责任与法律后果,想清楚自己是否真的准备好走进婚姻、承担家庭责任,这恰恰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也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