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登记应当设置冷静期

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以遏制 “冲动离婚” 为由,为协议离婚设置了一刀切的强制冷静期,诉讼离婚更是要进行感情是否确实破裂的实质审查,却对结婚登记环节未设置任何审慎约束,形成了 “结婚当场办结、离婚层层设限” 的本末倒置的制度格局。本文提出结婚登记应设置强制冷静期,与 “废除离婚冷静期” 配合,推动我国婚姻立法回归 “结婚审慎、离婚自由” 的理性本源,真正实现对婚姻自由的完整保障。

引言

2021 年《民法典》施行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始终处于全社会的争议漩涡之中。立法者试图用 30 天的强制等待期,遏制所谓的 “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却在实践中一步步走向了立法愿景的反面:它没有挽回多少真正冲动的婚姻,却堵死了家暴受害者的救济通道,加剧了年轻人的婚姻恐惧,让离婚自由沦为一纸空文。而更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立法者始终把干预的目光聚焦在离婚环节,却完全忽视了一个最朴素的真相:婚姻中真正的冲动行为,从来都不是离婚,而是结婚。

现实中,我们见过太多认识几天就闪婚、几个月后就闹离婚的案例,见过太多热恋期被爱情冲昏头脑、领证后才发现对方身负巨额赌债、有家暴前科、隐瞒重大疾病的悲剧,见过太多因为年龄焦虑、家庭催促仓促结婚,最终在无尽的争吵与消耗中耗尽半生的普通人。这些婚姻悲剧的根源,从来都不是离婚自由,而是婚前的冲动与盲目,是结婚时的信息不对称与理性缺失。但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却对这种冲动毫无约束:只要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当场就能领到结婚证,开启一段足以改变整个人生轨迹的法律关系。

我始终在强调,结婚需要两人的合意,离婚只需要一人的合意,这两者本质上是连通的。婚姻的全部合法性,来源于双方的真实、自愿、持续的合意,结婚需要双方始终一致的同意,才能完成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婚姻的终止,只需要一方不愿意继续,合意基础就已彻底崩塌,离婚就应当是必然的结果。从这个核心逻辑出发,我们自然能得出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真正需要强制冷静期的,从来都不是离婚,而是结婚。给结婚设置冷静期,不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恰恰是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保障 —— 它让双方在情绪平复后确认结婚意愿的真实性,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影响一生的选择。

一、中外婚姻传统与各国立法中存在的婚前冷静期

结婚需要审慎、需要等待、需要充分了解,从来都不是凭空提出的制度构想,而是贯穿整个人类婚姻史的普遍共识。无论是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还是域外的宗教传统与现代立法,都天然存在着形式各异的婚前冷静制度,其核心逻辑始终是:婚姻是关乎终身的重大选择,必须给当事人足够的时间与空间,完成信息核实、意愿确认与风险评估,避免仓促结合带来的终身悲剧。

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核心框架是 “六礼”,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一套完整的流程走下来,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本质上就是一个漫长且层层递进的婚前冷静期。纳采是男方家托媒人向女方家提亲,开启婚姻的协商;问名是男方家询问女方的生辰八字、家世背景、个人品行,完成最基础的信息核实;纳吉是将双方的生辰八字卜卦吉凶,同时进一步接触了解双方的家风与家庭边界;纳征是男方家向女方家送聘礼,敲定婚约;请期是双方商定结婚的日期;最后才是亲迎,完成正式的婚礼与婚姻缔结。

古代结婚的六礼与订婚程序,从来不是无意义的繁文缛节,它承载着两个家族对这段婚姻的审慎考量,也寄托着当事人对未来共同生活的郑重期待,每一个环节都在为这段即将开启的终身关系做足风险排查与心理准备。这套看似繁琐的流程,恰恰体现了古人对婚姻的审慎态度。在漫长的婚约期里,双方家庭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彼此的家风、人品、经济状况,当事人也能在日复一日的接触中,确认这段关系是否真的适合自己。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对方有隐瞒、品行不端、家风不正等问题,婚约可以随时解除,无需承担过重的后果。哪怕到了近代,民间依然保留着 “相看”“订婚” 的习俗,订婚到结婚往往有半年到一年的间隔,本质上依然是婚前冷静期的延续。古人早已明白一个道理:古代社会对女性的离婚限制极为严苛,一旦嫁错人,往往就是一生的悲剧,因此必须在婚前设置足够的缓冲与考察期,从源头规避婚姻风险。这个逻辑,在今天依然完全成立 —— 当我们越强调离婚自由,就越需要在婚前设置审慎的冷静期,让当事人在开启一段婚姻前,真正清楚自己将要面对什么;而当我们给离婚设置层层壁垒时,婚前的冷静期就更是不可或缺的风险防火墙。在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是规范婚姻制度的核心准则,它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订婚之后,必须在教堂进行三次结婚公告,每次公告间隔一周,也就是至少三周的法定等待期。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这段婚姻提出异议,比如存在重婚、血亲关系、胁迫、欺诈等情形,一旦异议成立,婚姻就不能缔结。这套公告制度,本质上就是法定的婚前冷静期,它既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也给了双方足够的时间确认自己的意愿,避免胁迫、欺诈下的仓促结婚。

进入现代社会,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结婚登记环节设置了不同形式的法定等待期、冷静期,反而对双方合意的协议离婚,普遍采用简易程序,不设置强制冷静期。《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结婚申请必须在市政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10 天,公告期内没有任何异议的,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德国民法典》要求,结婚必须提前向户籍机关进行预约登记,设置 2 周的法定等待期,期间户籍机关会对双方的身份、血亲关系、婚姻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告知双方婚姻的法律后果;韩国《民法》则规定,申请结婚的双方必须先接受法定的婚前咨询,咨询完成后设置 1 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未满 20 周岁的当事人,等待期延长至 3 个月。

即便是在婚姻观念极为开放的美国,也有超过 30 个州设置了结婚许可证的法定等待期,从 24 小时到 6 天不等,其中纽约州、加州等人口大州,均要求结婚申请提交后,必须经过 3 天的等待期,才能领取结婚证;还有伊利诺伊州、威斯康星州等 10 余个州,明确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成 4-6 小时的婚前辅导课程,才能领取结婚许可证。这些等待期、辅导要求,本质上就是结婚冷静期,其核心目的不是限制公民结婚,而是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在充分知情、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作出选择。

纵观全球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我们能清晰地看到一个普遍共识:婚姻的审慎关口,应当设置在结婚环节,而非离婚环节。结婚是一段法律关系的开启,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不可逆的人身与财产后果,需要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引导当事人审慎决策;而离婚是一段错误法律关系的终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不应当设置过多的障碍。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恰恰把这个逻辑完全搞反了。

二、只有冲动的结婚,没有冲动的离婚,结婚才需要法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