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行诉讼离婚制度的多维度谬误与系统性危害(上)
三、现行诉讼离婚制度的多维度谬误与系统性危害
以 “感情破裂审查” 为核心的现行诉讼离婚制度,不仅存在根本性的逻辑谬误,更在历史、法理、人权、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呈现出全面的谬误性,同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系统性的危害,给无数当事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3.1 历史维度:对我国百年婚姻自由立法成果的严重倒退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述,我国婚姻制度的百年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以离婚自由为核心的妇女解放史。1950 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之所以将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作为核心原则,就是因为在封建婚姻制度下,无数女性被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捆绑,被家暴、被虐待,却没有任何离婚的权利,只能终身被困在不幸的婚姻里。这部法律用绝对的离婚自由,彻底打破了封建婚姻的枷锁,让数百万女性得以摆脱不幸的婚姻,实现了人身自由与人格独立,这是我国妇女解放事业里程碑式的成就。
而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却彻底背离了这一立法初衷,重新走回了 “限制离婚” 的老路。立法者用 “感情破裂” 的法定标准,给离婚自由设置了严苛的门槛;司法者用 “第一次起诉原则上不判离” 的潜规则,彻底架空了公民的离婚权利。今天的很多女性,依然像封建时代一样,被困在充满暴力、背叛、消耗的婚姻里,哪怕一次次起诉离婚,也无法摆脱婚姻的束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拉姆案、宁顺花案,都是这种历史倒退的直接恶果。
从全球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从禁止离婚到限制离婚,再到保障离婚自由,是所有现代文明国家的共同选择。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转型,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也无需法官审查感情是否破裂。英国 2022 年修订《家庭法》,彻底取消了离婚的过错要件,只要一方声明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法院即可准予离婚,无需对方同意,也无需审查感情状况;美国 50 个州均已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只要一方主张婚姻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即可离婚;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确立了单方主张即可认定婚姻破裂的原则,法院的核心职责是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而非判断当事人的感情。而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却反其道而行之,用严苛的感情破裂审查限制离婚自由,不仅背离了我国百年婚姻立法的初心,更与全球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完全背道而驰。
3.2 法理与人权维度:对婚姻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根本侵犯
我国《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如果一个人只能自主决定走进婚姻,却不能自主决定走出婚姻,那么婚姻自由就成了一句空话,婚姻就变成了一个 “只进不出” 的牢笼。现行诉讼离婚制度,用感情破裂审查给离婚设置严苛门槛,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严重侵犯,违背了宪法的核心要求。
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角度来看,婚姻的核心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而是否愿意与另一个人共同生活,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也是人格尊严的核心体现。当一个人不愿意再与另一个人共同生活,对这段婚姻已经彻底绝望,甚至在婚姻中遭受着持续的伤害时,法律却强行把他与另一个人捆绑在一起,强制维持婚姻关系,这本质上就是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对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我们无法接受法律强制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发生社交关系,更无法接受法律强制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维持婚姻这种最亲密的人身关系,这种强制,与现代法治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原则完全相悖。
同时,现行制度也完全违背了公权力干预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必须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要求,只有在手段与目的匹配、损害最小、收益大于损害的前提下,干预才具备正当性。而现行的感情破裂审查制度,完全不符合这三项要求:
从适当性来看,该制度根本无法实现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目的。强行维持的死亡婚姻,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家庭稳定,只会加剧夫妻双方的矛盾,甚至引发家暴、凶杀等恶性案件;而充满矛盾、冲突的完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远大于和平离婚的单亲家庭。制度的手段与目的完全脱节,不具备适当性。
从必要性来看,实现引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保护弱势方权益的目的,存在大量对公民权利损害更小的替代手段。比如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咨询、法律援助,完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手段都能实现保护弱势方的目的,却不会侵犯公民的离婚自由。而立法者与司法者却选择了限制离婚自由这种最严厉、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大的手段,完全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从均衡性来看,该制度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微不足道的收益。为了极少数可能冲动离婚的当事人,该制度给所有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设置了严苛的门槛,让无数遭受家暴、身处不幸婚姻的当事人无法摆脱困境,引发了大量的恶性案件,浪费了巨额的司法资源,其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所谓的 “维护家庭稳定” 的收益,完全不符合均衡性原则。
3.3 妇女权益保护维度:沦为家暴施暴者与婚姻强势方的帮凶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的女性群体,尤其是家暴受害者与经济不独立的全职家庭主妇。全国妇联 2023 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状况报告》显示,我国超过 74% 的离婚诉讼案件,是由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的;在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占比高达 98%;而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案件中,女性原告占比超过 87%。这组数据清晰地表明,女性是离婚自由的核心诉求者,而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恰恰堵死了女性寻求离婚救济的核心渠道。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现行制度带来的是致命的伤害。家暴的本质是权力与控制,施暴者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与精神意志,而离婚,是受害者摆脱控制、脱离危险的唯一途径。但现行的感情破裂审查制度,却让受害者的离婚之路变得异常艰难:绝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很难拿到完整的家暴证据,因为很多家暴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者不敢报警,也没有能力保留证据;即便受害者拿出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法官依然会以 “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而每一次被驳回起诉,都意味着受害者要重新回到施暴者的身边,面临更严重的暴力、更严密的控制,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 60% 的家暴升级案件,发生在受害者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超过 40% 的涉家暴命案,发生在受害者离婚诉讼期间。拉姆案的悲剧,根源就在于法院多次驳回拉姆的离婚诉请,让她始终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控制,最终酿成惨案。而现行制度,不仅没有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保护,反而沦为了施暴者继续控制、伤害受害者的工具,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原则的彻底违背。
对于经济不独立的全职家庭主妇而言,现行制度同样让她们陷入了绝境。很多全职主妇为了家庭放弃了职业发展,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她们遭遇丈夫的出轨、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时,想要通过诉讼离婚,却往往被法院驳回诉请。在被驳回起诉后的 6 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里,她们只能继续依附于丈夫,继续在婚姻中被消耗、被轻视,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而现行制度赋予了男方 “不同意离婚就可以不判离” 的特权,让男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压榨女方,完全无视女方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更讽刺的是,支持现行制度的观点声称,感情破裂审查可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恰恰成为了强势方压榨弱势方的工具。强势方可以通过 “不同意离婚”,拖延离婚进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逼迫弱势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作出巨大让步;而弱势方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只能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受极度不公平的离婚条件。这种结果,与立法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3.4 社会治理维度:加剧社会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拉低结婚率与生育率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不仅没有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治理资源的巨大浪费。
首先,该制度加剧了夫妻双方的矛盾,引发了大量的恶性案件。当一方下定决心离婚,却一次次被法院驳回,无法摆脱婚姻关系时,双方的矛盾会不断激化,从民事纠纷升级为暴力冲突,甚至酿成凶杀、伤害等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 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有 37% 的案件,当事人曾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有超过 60% 的案件,矛盾根源在于一方想离婚却离不了。强行把两个已经互相仇视的人捆绑在一起,不仅不会带来家庭稳定,反而会成为恶性刑事案件的导火索,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其次,该制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正如前文数据所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比例高达 85%,而这些被驳回的案件中,有超过 70% 的当事人会在 6 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还有大量当事人会第三次、第四次起诉。本来一次诉讼就能解决的离婚纠纷,因为法院的 “不判离”,需要反复多次进入诉讼程序,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23 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超过 180 万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 25% 以上,其中超过 40% 的案件,是第二次及以上起诉的离婚案件。基层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审理这些重复的离婚案件,严重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审理效率,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额浪费。
更重要的是,该制度与离婚冷静期制度形成了双重壁垒,进一步加剧了年轻人的婚姻恐惧,成为拉低结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推手。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2024 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超过 82% 的 18-30 岁年轻受访者表示,“结婚容易离婚难” 的现实,是他们不愿意结婚的核心原因之一;超过 87% 的女性受访者表示,担心结婚后遭遇家暴、背叛却无法顺利离婚,因此对婚姻持谨慎态度。
年轻人非常清楚,一旦走进婚姻,如果这段婚姻变得不幸,他们想要离婚,要么需要经历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还要面对对方随时反悔的风险;要么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经历 2-3 年的漫长周期,还要一次次在法庭上暴露自己的隐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 “离婚难” 的现实,让年轻人对婚姻望而却步,宁愿选择不结婚,也不愿意走进一个 “只进不出” 的牢笼。而结婚率的持续走低,必然会进一步加剧生育率的下滑与人口负增长的危机,这与立法者 “维护家庭稳定、促进人口增长” 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3.5 社会观念维度:与当代婚姻观的彻底脱节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还完全脱离了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与公众婚姻观念的变迁,是用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念,规制现代公民的婚姻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从传统的 “终身绑定”“从一而终” 的婚姻观,彻底转向了 “幸福导向” 的现代婚姻观。在传统观念里,婚姻是终身性的身份绑定,哪怕婚姻不幸福,也要 “凑活过下去”,离婚是一种耻辱,尤其是对女性而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婚姻的核心价值是实现个体的幸福,婚姻的存续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婚姻已经无法带来幸福,甚至成为伤害与消耗的来源,离婚就是理性、正当的选择,是公民的自由权利,没有任何耻辱可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2024 年发布的《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报告》显示,超过 85% 的受访者认同 “婚姻的核心是两个人的幸福,而非维持表面的完整”;超过 78% 的受访者认为 “不幸福的婚姻,不如和平离婚”;超过 72% 的受访者认为 “只要一方下定决心离婚,法院就应该准予”。在 18-35 岁的年轻群体中,这一趋势更为明显,超过 90% 的受访者认为,离婚是个人的自由,法院不应该强行干预。
而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依然停留在传统的 “劝和不劝离” 的观念里,依然将维持婚姻的形式完整,置于个体的幸福之上,依然用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的传统思维,强行维持早已死亡的婚姻。法官在判决书中,动辄就写 “双方结婚多年,育有子女,应珍惜夫妻感情,给彼此一个和好的机会”,完全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感受,无视公众婚姻观念的根本性变革,与当下的社会现实彻底脱节。立法者与司法者试图用法律强制手段,扭转已经深入人心的现代婚姻观念,强行维持婚姻的数量,无疑是螳臂当车,根本不可能实现。
同时,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婚姻的社会功能正在持续弱化,生育不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甚至不再是必备目的。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婚姻,是为了情感陪伴与精神共鸣,而不是为了生育子女、组建家庭、实现经济互助。当一段婚姻的情感基础彻底消失,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官却依然用 “维护家庭完整”“保护未成年子女” 的借口,强行维持这段婚姻,完全无视婚姻功能的变迁,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
即便是 “保护未成年子女” 这一核心理由,也早已被学术研究彻底证伪。大量心理学、社会学的研究证实,父母长期冲突、充满矛盾、互相仇视的完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人格成长的伤害,远远大于和平离婚的单亲家庭。在充满矛盾的家庭里,孩子每天面对的是父母的争吵、冷战、互相攻击,会长期处于焦虑、恐惧、自卑的情绪中,极易出现心理问题、行为偏差。而父母和平离婚后,哪怕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只要能得到父母足够的爱与陪伴,就能健康成长。现行制度强行维持充满矛盾的婚姻,不仅无法保护未成年子女,反而会给孩子带来更大、更长期的伤害,完全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