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 60% 的家暴升级案件,发生在受害者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超过 40% 的涉家暴命案,发生在受害者离婚诉讼期间。拉姆案的悲剧,根源就在于法院多次驳回拉姆的离婚诉请,让她始终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控制,最终酿成惨案。而现行制度,不仅没有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保护,反而沦为了施暴者继续控制、伤害受害者的工具,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原则的彻底违背。

对于经济不独立的全职家庭主妇而言,现行制度同样让她们陷入了绝境。很多全职主妇为了家庭放弃了职业发展,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她们遭遇丈夫的出轨、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时,想要通过诉讼离婚,却往往被法院驳回诉请。在被驳回起诉后的 6 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里,她们只能继续依附于丈夫,继续在婚姻中被消耗、被轻视,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而现行制度赋予了男方 “不同意离婚就可以不判离” 的特权,让男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压榨女方,完全无视女方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更讽刺的是,支持现行制度的观点声称,感情破裂审查可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恰恰成为了强势方压榨弱势方的工具。强势方可以通过 “不同意离婚”,拖延离婚进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逼迫弱势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作出巨大让步;而弱势方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只能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受极度不公平的离婚条件。这种结果,与立法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3.4 社会治理维度:加剧社会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拉低结婚率与生育率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不仅没有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治理资源的巨大浪费。

首先,该制度加剧了夫妻双方的矛盾,引发了大量的恶性案件。当一方下定决心离婚,却一次次被法院驳回,无法摆脱婚姻关系时,双方的矛盾会不断激化,从民事纠纷升级为暴力冲突,甚至酿成凶杀、伤害等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 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有 37% 的案件,当事人曾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有超过 60% 的案件,矛盾根源在于一方想离婚却离不了。强行把两个已经互相仇视的人捆绑在一起,不仅不会带来家庭稳定,反而会成为恶性刑事案件的导火索,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其次,该制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正如前文数据所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比例高达 85%,而这些被驳回的案件中,有超过 70% 的当事人会在 6 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还有大量当事人会第三次、第四次起诉。本来一次诉讼就能解决的离婚纠纷,因为法院的 “不判离”,需要反复多次进入诉讼程序,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23 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超过 180 万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 25% 以上,其中超过 40% 的案件,是第二次及以上起诉的离婚案件。基层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审理这些重复的离婚案件,严重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审理效率,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额浪费。

更重要的是,该制度与离婚冷静期制度形成了双重壁垒,进一步加剧了年轻人的婚姻恐惧,成为拉低结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推手。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2024 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超过 82% 的 18-30 岁年轻受访者表示,“结婚容易离婚难” 的现实,是他们不愿意结婚的核心原因之一;超过 87% 的女性受访者表示,担心结婚后遭遇家暴、背叛却无法顺利离婚,因此对婚姻持谨慎态度。

年轻人非常清楚,一旦走进婚姻,如果这段婚姻变得不幸,他们想要离婚,要么需要经历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还要面对对方随时反悔的风险;要么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经历 2-3 年的漫长周期,还要一次次在法庭上暴露自己的隐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 “离婚难” 的现实,让年轻人对婚姻望而却步,宁愿选择不结婚,也不愿意走进一个 “只进不出” 的牢笼。而结婚率的持续走低,必然会进一步加剧生育率的下滑与人口负增长的危机,这与立法者 “维护家庭稳定、促进人口增长” 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3.5 社会观念维度:与当代婚姻观的彻底脱节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还完全脱离了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与公众婚姻观念的变迁,是用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念,规制现代公民的婚姻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从传统的 “终身绑定”“从一而终” 的婚姻观,彻底转向了 “幸福导向” 的现代婚姻观。在传统观念里,婚姻是终身性的身份绑定,哪怕婚姻不幸福,也要 “凑活过下去”,离婚是一种耻辱,尤其是对女性而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婚姻的核心价值是实现个体的幸福,婚姻的存续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婚姻已经无法带来幸福,甚至成为伤害与消耗的来源,离婚就是理性、正当的选择,是公民的自由权利,没有任何耻辱可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2024 年发布的《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报告》显示,超过 85% 的受访者认同 “婚姻的核心是两个人的幸福,而非维持表面的完整”;超过 78% 的受访者认为 “不幸福的婚姻,不如和平离婚”;超过 72% 的受访者认为 “只要一方下定决心离婚,法院就应该准予”。在 18-35 岁的年轻群体中,这一趋势更为明显,超过 90% 的受访者认为,离婚是个人的自由,法院不应该强行干预。

而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依然停留在传统的 “劝和不劝离” 的观念里,依然将维持婚姻的形式完整,置于个体的幸福之上,依然用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的传统思维,强行维持早已死亡的婚姻。法官在判决书中,动辄就写 “双方结婚多年,育有子女,应珍惜夫妻感情,给彼此一个和好的机会”,完全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感受,无视公众婚姻观念的根本性变革,与当下的社会现实彻底脱节。立法者与司法者试图用法律强制手段,扭转已经深入人心的现代婚姻观念,强行维持婚姻的数量,无疑是螳臂当车,根本不可能实现。

同时,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婚姻的社会功能正在持续弱化,生育不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甚至不再是必备目的。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婚姻,是为了情感陪伴与精神共鸣,而不是为了生育子女、组建家庭、实现经济互助。当一段婚姻的情感基础彻底消失,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官却依然用 “维护家庭完整”“保护未成年子女” 的借口,强行维持这段婚姻,完全无视婚姻功能的变迁,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

即便是 “保护未成年子女” 这一核心理由,也早已被学术研究彻底证伪。大量心理学、社会学的研究证实,父母长期冲突、充满矛盾、互相仇视的完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人格成长的伤害,远远大于和平离婚的单亲家庭。在充满矛盾的家庭里,孩子每天面对的是父母的争吵、冷战、互相攻击,会长期处于焦虑、恐惧、自卑的情绪中,极易出现心理问题、行为偏差。而父母和平离婚后,哪怕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只要能得到父母足够的爱与陪伴,就能健康成长。现行制度强行维持充满矛盾的婚姻,不仅无法保护未成年子女,反而会给孩子带来更大、更长期的伤害,完全是本末倒置。

四、应确立一方主张即准予离婚的诉讼原则,重构诉讼离婚的审理范围

综合以上所有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而坚定的结论:以 “感情破裂审查” 为核心的现行诉讼离婚制度,存在根本性的逻辑谬误与法理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危害,必须进行彻底的立法修正。而修正的核心方向,就是确立 “一方基于真实意愿主张离婚,法院即应准予离婚” 的基本原则,彻底废除 “感情确已破裂” 的离婚法定标准,重构诉讼离婚的审理范围与裁判规则。

4.1 核心立法修正:确立单方离婚自由原则,废除感情破裂审查标准

我们建议,对《民法典》第 1079 条进行根本性的修改,删除 “感情确已破裂” 的相关表述,将条文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确认原告离婚意愿的真实性;原告离婚意愿真实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问题作出处理。”

这一修改,从根本上确立了单方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无需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无需对方同意,彻底打破现行的离婚壁垒。同时,这一修改也明确了法院的核心审理职责,不再是充当感情的裁判员,而是通过司法权,公平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子女、弱势方保护等附随问题,实现离婚自由与权益保障的平衡。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法院需要审查的,仅限于原告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也就是排除原告是被胁迫、被欺诈、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确保离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此之外,法院无需对婚姻感情本身进行任何审查,更不能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4.2 不能用不准离婚的人身束缚,绑架家庭问题的解决

很多人会提出质疑:如果一方起诉就判离,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还没处理好,怎么办?会不会出现弱势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这也是支持现行制度的核心顾虑之一。但这个顾虑,本质上混淆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边界,陷入了 “用不准离婚绑架家庭问题解决” 的逻辑谬误。

婚姻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身关系,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二是财产关系,以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子女抚养等附随问题。这两个层面的问题,是完全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一个人是否愿意继续维持婚姻身份,这是他的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绝不能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谈拢,就被剥夺离婚的权利,被强行捆绑在婚姻关系里。

这就像两个人合伙做生意,一方想要退出合伙,哪怕双方对合伙财产的分割有争议,法院也只能判决解除合伙关系,同时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绝不能因为财产分割有争议,就判决不准解除合伙关系,强行把双方绑在合伙里。婚姻关系更是如此,法院完全可以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公平的判决,根本不需要用不准离婚来倒逼双方协商。

在实践中,现行制度反而导致了大量的不公平:很多弱势方为了尽快摆脱婚姻,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接受对方提出的不公平条件,以此换取对方同意离婚。而如果确立了一方起诉即判离的原则,双方就不会再把 “同意离婚” 作为谈判的筹码,只能围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公平性进行协商,法院也可以完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平的判决,反而能更好地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