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婚姻的伦理属性与公共属性决定了国家干预的正当性。支持者认为,婚姻并非单纯的私人契约,而是承载着生育、抚养、赡养等重要社会功能的伦理制度,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国家负有维护婚姻伦理秩序的责任,通过司法权对离婚进行适度干预,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是国家履行公共责任的合理方式,并非对私人领域的不当干预。

但这套看似自洽的逻辑,从根基上就违背了婚姻制度的本质,无视了个体的基本权利。

二、核心逻辑击穿:感情破裂是伪命题,结婚与离婚的合意逻辑本就一体相通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的所有谬误,都源于一个核心的逻辑错误:立法者与司法者始终认为,婚姻的解除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需要符合法定的 “感情破裂” 标准,却完全忽视了婚姻制度最核心的本质 —— 结婚需要两人的意愿,离婚只需要一人的意愿,这两者本质上是连通的,是婚姻自由原则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

现代婚姻制度的全部合法性,都来源于两个平等、独立的成年人的自由合意。婚姻不是国家赋予的身份特权,也不是家族之间的利益联盟,而是两个独立个体基于爱情与信任,自愿达成的共同生活的契约。正是因为这个核心本质,结婚必须以双方的一致合意为前提,缺了任何一方的自愿同意,婚姻就不具备合法性,这也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胁迫婚姻的根本原因。我们绝不可能接受,一个人可以单方面强迫另一个人结婚,哪怕他拿出再多的证据证明 “两人感情深厚”,法律也绝不会认可这种违背单方意愿的婚姻。

而这个逻辑,天然地延伸到婚姻的存续与解除之中。婚姻的存续,同样需要以双方的持续合意为基础。婚姻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需要双方的自愿配合与情感投入,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再继续这段婚姻,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这段婚姻的合意基础就已经彻底崩塌了。就像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成立合伙需要双方都签字同意,而只要有一个人不愿意再继续合伙,他就有权随时退出,哪怕另一个人百般不愿意,也不能强行把他绑在合伙关系里。婚姻关系更是如此,它关乎的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与终身幸福,是比商业合伙更具人身属性的关系,更不能允许一方强行绑定另一方。

我们不能设置这样一套荒谬的规则:结婚必须两个人都同意,而离婚却也需要两个人都点头,甚至哪怕一方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还要法官来判断你们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有没有和好的可能。这本质上就是用法律的强制力,赋予了婚姻中的一方 “绑架” 另一方的权利 —— 只要我不同意离婚,哪怕你再痛苦、再绝望,哪怕你被家暴、被虐待,你也无法摆脱这段婚姻,只能被强行捆绑在这个早已死亡的关系里。

而建立在这个错误逻辑之上的 “感情破裂审查”,本身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感情是世界上最私密、最主观、最无法被外人评判的东西。一段婚姻里,两个人的感情是否还存在,是否已经破裂,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只有身处这段婚姻里的两个人最清楚,尤其是那个决心要离婚的人,他对这段婚姻的感受,是任何外人都无法替代的。一个素不相识的法官,仅仅通过几个小时的庭审、几份书面证据,就作出 “你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 的判断,这本身就是极度荒谬、极度傲慢、及其岂有此理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能看到无数这样的荒诞场景:原告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控诉自己在婚姻中遭受的家暴、冷暴力、背叛与消耗,明确表示自己对这段婚姻已经彻底绝望,绝无和好可能;而被告只是简单地说一句 “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法官就会采信被告的说法,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法官完全无视原告的真实感受,用自己的主观臆断,否定了原告对自身感情的判断,这就像一个医生,无视病人说自己身体剧痛的诉求,仅仅因为旁边的人说 “他没病”,就判定病人身体健康,何其荒谬。

更重要的是,法律要求当事人证明 “感情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感情是内心的感受,是主观的情绪,怎么用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说 “我不爱他了,我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了”,这句话本身就是感情破裂最直接的证据,但法律却不认可,非要要求原告拿出家暴、出轨、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可即便原告拿出了这些证据,法官依然可以说 “虽然存在这些情形,但不足以证明感情完全破裂”。而反过来,被告想要证明感情没有破裂,只需要说一句 “我不同意离婚,我愿意和好”,就足够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极度不公平的,本质上就是用程序壁垒,剥夺公民的离婚自由。

在这里,我们还要重申一个被立法者与司法者长期忽视的真相:只有冲动的结婚,没有冲动的离婚。一个人会因为一时的热恋、一时的感动、一时的家庭压力,冲动地走进婚姻;但一个人走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绝对不可能是一时冲动。起诉离婚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神成本,需要把自己婚姻里最不堪、最隐私的事情暴露在法庭上,需要面对对方的抵触、报复甚至威胁,没有一个人会为了一时的情绪冲动,去经历这样漫长而痛苦的过程。那些多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更是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离婚的决心有多坚定,证明了这段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可能。而法官却依然用 “冲动离婚”“尚有和好可能” 的借口,驳回他们的离婚诉请,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意愿的无视,更是对现实的彻底背离。

三、现行诉讼离婚制度的多维度谬误与系统性危害

以 “感情破裂审查” 为核心的现行诉讼离婚制度,不仅存在根本性的逻辑谬误,更在历史、法理、人权、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呈现出全面的谬误性,同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系统性的危害,给无数当事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3.1 历史维度:对我国百年婚姻自由立法成果的严重倒退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述,我国婚姻制度的百年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以离婚自由为核心的妇女解放史。1950 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之所以将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作为核心原则,就是因为在封建婚姻制度下,无数女性被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捆绑,被家暴、被虐待,却没有任何离婚的权利,只能终身被困在不幸的婚姻里。这部法律用绝对的离婚自由,彻底打破了封建婚姻的枷锁,让数百万女性得以摆脱不幸的婚姻,实现了人身自由与人格独立,这是我国妇女解放事业里程碑式的成就。

而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却彻底背离了这一立法初衷,重新走回了 “限制离婚” 的老路。立法者用 “感情破裂” 的法定标准,给离婚自由设置了严苛的门槛;司法者用 “第一次起诉原则上不判离” 的潜规则,彻底架空了公民的离婚权利。今天的很多女性,依然像封建时代一样,被困在充满暴力、背叛、消耗的婚姻里,哪怕一次次起诉离婚,也无法摆脱婚姻的束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拉姆案、宁顺花案,都是这种历史倒退的直接恶果。

从全球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从禁止离婚到限制离婚,再到保障离婚自由,是所有现代文明国家的共同选择。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转型,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也无需法官审查感情是否破裂。英国 2022 年修订《家庭法》,彻底取消了离婚的过错要件,只要一方声明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法院即可准予离婚,无需对方同意,也无需审查感情状况;美国 50 个州均已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只要一方主张婚姻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即可离婚;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确立了单方主张即可认定婚姻破裂的原则,法院的核心职责是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而非判断当事人的感情。而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却反其道而行之,用严苛的感情破裂审查限制离婚自由,不仅背离了我国百年婚姻立法的初心,更与全球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完全背道而驰。

3.2 法理与人权维度:对婚姻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根本侵犯

我国《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如果一个人只能自主决定走进婚姻,却不能自主决定走出婚姻,那么婚姻自由就成了一句空话,婚姻就变成了一个 “只进不出” 的牢笼。现行诉讼离婚制度,用感情破裂审查给离婚设置严苛门槛,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严重侵犯,违背了宪法的核心要求。

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角度来看,婚姻的核心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而是否愿意与另一个人共同生活,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也是人格尊严的核心体现。当一个人不愿意再与另一个人共同生活,对这段婚姻已经彻底绝望,甚至在婚姻中遭受着持续的伤害时,法律却强行把他与另一个人捆绑在一起,强制维持婚姻关系,这本质上就是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对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我们无法接受法律强制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发生社交关系,更无法接受法律强制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维持婚姻这种最亲密的人身关系,这种强制,与现代法治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原则完全相悖。

同时,现行制度也完全违背了公权力干预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必须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要求,只有在手段与目的匹配、损害最小、收益大于损害的前提下,干预才具备正当性。而现行的感情破裂审查制度,完全不符合这三项要求:

从适当性来看,该制度根本无法实现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目的。强行维持的死亡婚姻,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家庭稳定,只会加剧夫妻双方的矛盾,甚至引发家暴、凶杀等恶性案件;而充满矛盾、冲突的完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远大于和平离婚的单亲家庭。制度的手段与目的完全脱节,不具备适当性。

从必要性来看,实现引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保护弱势方权益的目的,存在大量对公民权利损害更小的替代手段。比如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咨询、法律援助,完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手段都能实现保护弱势方的目的,却不会侵犯公民的离婚自由。而立法者与司法者却选择了限制离婚自由这种最严厉、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大的手段,完全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从均衡性来看,该制度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微不足道的收益。为了极少数可能冲动离婚的当事人,该制度给所有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设置了严苛的门槛,让无数遭受家暴、身处不幸婚姻的当事人无法摆脱困境,引发了大量的恶性案件,浪费了巨额的司法资源,其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所谓的 “维护家庭稳定” 的收益,完全不符合均衡性原则。

3.3 妇女权益保护维度:沦为家暴施暴者与婚姻强势方的帮凶

现行诉讼离婚制度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的女性群体,尤其是家暴受害者与经济不独立的全职家庭主妇。全国妇联 2023 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状况报告》显示,我国超过 74% 的离婚诉讼案件,是由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的;在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占比高达 98%;而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案件中,女性原告占比超过 87%。这组数据清晰地表明,女性是离婚自由的核心诉求者,而现行的诉讼离婚制度,恰恰堵死了女性寻求离婚救济的核心渠道。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现行制度带来的是致命的伤害。家暴的本质是权力与控制,施暴者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与精神意志,而离婚,是受害者摆脱控制、脱离危险的唯一途径。但现行的感情破裂审查制度,却让受害者的离婚之路变得异常艰难:绝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很难拿到完整的家暴证据,因为很多家暴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者不敢报警,也没有能力保留证据;即便受害者拿出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法官依然会以 “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而每一次被驳回起诉,都意味着受害者要重新回到施暴者的身边,面临更严重的暴力、更严密的控制,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