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打工人"不再维权无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7月起施行,深圳律师深度解读
【深圳律师导读】2026年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工资、休假、工伤、劳动安全四大权益全面落地。作为在深圳执业的律师,龚安义律师从实务角度为您深度解读这部新规。
一、上亿"银发打工人"的尴尬处境:干活有份,维权无门
到底有多少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还在继续工作?虽然没有精确的全国统计数据,但仅从几个侧面数字就能感受到这个群体的庞大。根据人社部公布的资料,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过3亿。在这之中,有相当比例的"低龄老人"仍然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他们或是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的技术骨干,或是在物业、保洁、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从事体力劳动的普通劳动者。
然而在此之前,这些超龄劳动者面临一个法律上的"身份困境":按照现行劳动法律体系,超龄用工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被归为"劳务关系"。这一字之差,却在现实中造成了巨大的权利鸿沟。
最典型的问题有三个。第一,工资没有硬约束。因为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务费"的名义随意压价、拖欠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第二,受伤不算工伤。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甚至死亡,因为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只能靠民事侵权诉讼获取赔偿——而这条路耗时长、举证难,对年迈的劳动者极不友好。第三,加班无补偿。超龄劳动者常常被要求超时工作,却无法像普通劳动者那样获得加班费。
📋 一个真实的案例
张某,62岁,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退休后返聘上岗。2024年某天夜间巡逻时不慎从楼梯摔下,造成腰椎骨折,住院治疗花费近8万元。物业公司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只愿意支付5000元"人道主义慰问金"。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却被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最终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历时近两年才获得赔偿——而这期间,他已经花光了积蓄,还欠下了亲戚的债。
像张某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并不罕见。《暂行规定》的出台,正是要堵住这个法律漏洞。
二、新规核心突破:四大权益全面落地
《暂行规定》全文共24条,围绕超龄劳动者最关心的四个方面建立了系统性的保障机制。下面龚安义律师逐一来做详细解读。
1. 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新规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深圳为例,目前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20元,这意味着在深圳工作的超龄保安、保洁等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数字。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标准、发放规则也必须提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不能搞"到时候再说"那套模糊操作。
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解决了现实中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以"反正你有退休金,工资少点无所谓"为由压价,现在这种行为就是明确的违规了。
2. 休息休假:原则上不加班,加班须依法付酬
新规对超龄劳动者的加班问题态度非常明确: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考虑到超龄群体的身体状况,这一原则性规定本身就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如果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劳动法》标准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150%、休息日加班且不补休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
这一点对于从事保安、保洁等岗位的超龄劳动者意义重大。过去,很多物业公司安排保安"两班倒"甚至"一人一班",超时工作没有任何额外报酬,现在这种做法面临的不再只是道德压力,而是明确的法律责任。
3. 劳动安全保护:用人单位负全责
新规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用人单位还必须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执行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你是临时工""你是返聘的"为借口,降低劳动安全标准、缩减劳保用品、免除安全培训义务。
龚安义律师提示:对于在深圳经营的企业来说,这项要求的合规成本并不高,主要是做好岗位适配评估和安全培训。但如果忽视这一义务导致超龄劳动者发生安全事故,用人单位面临的将是工伤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多重风险。建议深圳的用人单位尽早建立超龄用工岗位安全评估制度。
4. 工伤保险:最大亮点,用人单位必须缴纳
如果要评选新规中"含金量"最高的一条,那一定是工伤保险条款。《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在此之前,"超龄不认定工伤"几乎是各地人社部门的通行做法——理由是超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暂行规定》以专门规章的形式,直接在超龄用工领域创设了强制性工伤保险义务,绕开了"劳动关系"这个障碍。
这意味着什么?以前保安大叔值夜班摔伤,物业公司一句"你不是正式员工"就能甩手不管。但从7月1日起,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给他缴工伤保险,出了事就得自己兜底赔——工伤待遇全赔。这笔账,用人单位得好好算清楚。
⚖️ 龚安义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款是新规最关键的"牙齿"。它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最迫切需要的保障,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施加了实实在在的合规压力。对深圳律师而言,以后代理超龄工伤案件时,不再需要纠结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个老大难问题,可以直接依据《暂行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三、维权有路:争议解决渠道全面打通
权利写在纸上是一回事,能不能用得上是另一回事。《暂行规定》在维权渠道方面同样做出了务实安排:涉及工资、加班、劳动安全、工伤四类核心权益的纠纷,超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和普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完全一致。涉及社保缴纳、劳务约定等其他纠纷,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等于给超龄劳动者打开了两扇维权之门:一扇是劳动仲裁——门槛低、不收费、周期相对短;另一扇是法院诉讼——覆盖面广、兜底保障。两扇门互为补充,让超龄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侵害时,不至于求助无门。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不含糊。拖欠工资、不付加班费的,人社部门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监察;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可以说,新规在"赋权"和"问责"两个方面同时发力,让违法成本变得足够高,才能真正遏制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冲动。
📊 超龄劳动者维权路径一览
| 纠纷类型 | 维权渠道 | 特点 |
|---|---|---|
| 工资、加班、劳动安全、工伤 | 劳动调解 + 劳动仲裁 | 门槛低、不收费、周期短 |
| 社保缴纳争议、劳务约定纠纷 |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 覆盖面广、兜底保障 |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 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 行政查处、责令改正 |
四、深圳律师视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该怎么做
新规落地不到半个月,很多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还在"消化期"。作为一名在深圳执业的律师,龚安义律师结合实务经验,给出几点具体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第一,尽快梳理本单位超龄用工情况。有多少超龄劳动者在岗?他们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内容是否合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这些基本问题必须第一时间摸清。深圳作为一线城市,超龄用工的体量不小,尤其集中在物业服务、餐饮、家政、制造业等领域,企业不能再当鸵鸟。
第二,及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新规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口头约定"干一天给一天钱"的模式已不合规。建议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等事项,避免日后扯皮。
第三,建立超龄用工岗位安全评估机制。不是所有岗位都适合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岗位安全评估,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劳动强度。这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律义务。
对超龄劳动者的建议
第一,签协议,留证据。退休后再就业,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协议,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要写清楚。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材料要保存好。万一将来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第二,工伤受伤第一时间报备。工作中不幸受伤,要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并就医,同时保留好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私了"的承诺——按规定走工伤认定程序,才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第三,遇到侵权不要忍气吞声。工资被克扣、工伤被拒赔、超时加班无补偿……遇到这些问题,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深圳的劳动仲裁机构效率在全国处于前列,不要因为觉得"麻烦"就放弃维权。
⚠️ 特别提醒
新规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以深圳为例,一起重伤事故的工伤赔付可能高达数十万元。对用人单位来说,每月几十块钱的工伤保险费不交,就可能面临几十万的赔付——这笔账一定要算明白。龚安义律师在深圳执业多年,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案例。
五、结语:法治阳光照进"银发职场"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仅是一部规章的诞生,更是一个时代的法治回响。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推进,未来还会有更多"银发族"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让每一个靠劳动吃饭的人,无论多大年纪,都能体面劳动、安心工作——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社会的温度。
从深圳这座城市的视角来看,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人口大市,超龄用工的规范管理关系到数以万计家庭的切身利益。法治的进步,往往就体现在这些"柴米油盐"的细节里。《暂行规定》施行还不到两周,很多具体问题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无论如何,方向已经明确:超龄劳动者不再是"法外之地",他们的汗水和付出,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本文作者:龚安义 深圳律师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0日
参考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民网、新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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