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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新规:海外追逃法律利剑正式出鞘(2026年5月22日施行)

【深圳律师导读】2026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1号),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两高首次就该制度出台系统性司法解释,共24条,覆盖境外缺席、患病缺席、死亡后缺席三大情形,并明确了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规则。深圳律师龚安义第一时间为您深度解读这部重要司法解释。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前世今生:从纸面条文到可操作规则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是对特定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被告人所设置的、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制度。然而,刑诉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一直缺乏细化的规范。

时隔近八年,两高终于联手出台了这部共计24条的司法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该规定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2日正式公布施行。

龚安义律师指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式从"有法可依"迈向"有法好依"的新阶段,对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法律意义。

二、哪些案件可以缺席审判?三大适用情形逐一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分为三大类情形。理解这三类情形,是掌握整部司法解释的关键。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反腐败国际追逃的核心利器

司法解释明确,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以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定罪处罚的犯罪。这意味着,除了典型的受贿罪、贪污罪之外,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均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范围。

深圳律师分析,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缺席审判的首要适用对象,直接指向外逃腐败分子。过去,外逃人员往往抱着"拖下去就能躲过去"的侥幸心理,而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即使逃到海外,也依然可以被依法审判、定罪量刑,这对于外逃腐败分子来说,无疑是一记重击。

(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需经最高检核准

这两类犯罪的缺席审判,有更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且属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犯罪。具体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则包括分则第二章相关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

龚安义律师指出,规定这两类犯罪需要经过最高检核准,体现了在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上的审慎态度,也意味着这类案件的缺席审判不会轻易启动,必须符合"需要及时审判"的严格条件。

(三)被告人在境外的,数罪或共犯处理规则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第一,涉嫌数罪中部分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可以对符合条件部分适用缺席审判;第二,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这意味着,外逃人员不能被"隔离"处理,即使主犯在境外,境内同案犯依然可以正常受审,两案可以并行推进。

📋 刑事缺席审判三大适用情形对比

适用情形案件类型核准要求核心意义
境外缺席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国安/恐怖需最高检核准海外追逃、反腐追赃
患病缺席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缺乏受审能力无特殊核准要求保障诉讼效率、防止拖延
死亡后缺席受理后死亡或再审时死亡无特殊核准要求疑罪从无、还无辜者清白

三、境外送达难题如何破解?七大送达方式创新突破

境外送达一直是缺席审判实践中的最大难点。被告人在海外,如何把传票和起诉书送达到他手中?如果送达不到,审判程序就无法启动。司法解释第八条对"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了创新性的细化,明确了七种可操作的送达路径。

首先是外交途径司法协助,这是最正式、最优先的方式,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渠道进行送达。如果这条路走不通,则可以尝试以下方式: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适用于中国籍被告人);通过境内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办人送达(适用于外国单位及其负责人);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未退回回证,但足以认定已送达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能确认收悉的方式;向最后居住地送达;公告送达——穷尽前述方法仍不能送达时采用;以及其他所在地法律允许的方式。

深圳律师认为,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推定规则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在过去,境外送达难导致很多案件长期搁置,现在通过明确推定送达的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外逃人员利用"收不到传票"来拖延审判。

深圳律师提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和邮寄送达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视为送达",这意味着外逃人员不能再以"没有收到"为由阻挠审判程序的推进。这对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来说,是重要的制度突破。

四、缺席审判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辩护权与近亲属参与双轨并行

缺席审判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不在场,其辩护权如何保障?司法解释用多个条文构建了严密的权利保障体系。

(一)强制法律援助——没有律师就不能开庭

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不同,缺席审判案件是"应当"通知,体现了立法者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

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拒绝辩护"作出了严格限制: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予准许,但被告人须在五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被告人再次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不予准许。这一规定的逻辑是: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本人不在场,如果再没有律师在场辩护,审判的公正性就无从保障。

(二)近亲属参与诉讼——双重代理机制

司法解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权利。近亲属可以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需提交证明其与被告人关系的材料。如果有多个近亲属,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可以共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在诉讼中的权利相当广泛: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进行辩论、提出上诉。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人本人不在场,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行"其诉讼权利,从而保障审判的对抗性和公正性。

龚安义律师指出,近亲属参与诉讼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通过近亲属和辩护律师的"双重代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普通审判程序的对抗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五、被告人归案后怎么办?两份"救济通道"确保司法公正

缺席审判作出判决后,如果被告人主动回国或被追逃归案,之前作出的缺席判决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回答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设计了两条"救济通道"。

第一条通道:审理期间到案的,终止审理重新来。人民法院在缺席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程序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经指定管辖的案件,重新审理时应当重新指定管辖,以防止先入为主的偏见影响公正审判。

第二条通道:判决生效后到案的,有异议可撤销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被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在十日内提出异议。如果罪犯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如果发现原判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但如果罪犯在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判决就正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深圳律师分析,这两条救济通道的设计,体现了"效率与公正并重"的法律理念。一方面,通过缺席审判防止外逃人员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一旦被告人到案,就通过重新审理确保其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避免"缺席判决一发不可收拾"的极端情况。

律师提醒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涉及被告人重大诉讼权利,程序极为严格。龚安义律师提醒,如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外逃相关的刑事案件,或涉及缺席审判程序,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已经被发布红色通报或通缉的外逃人员家属,及时了解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和应对方案,至关重要。

六、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双向转换机制解析

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那么,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是什么关系?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给出了清晰的答案:两者可以双向转换、灵活衔接。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可以不经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提起缺席审判公诉;如果在缺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除非已作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在先行没收程序裁定生效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有必要的,可以另行提起缺席审判公诉,并对尚未处置的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龚安义律师指出,这种双向转换机制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有些案件以追赃为主要目的,可以优先适用没收程序;有些案件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则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两个程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了完整的海外追逃追赃法律工具体系。

七、深圳律师观点:这部司法解释的三重深远意义

龚安义律师认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至少在以下三个维度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向海外外逃人员发出最强烈的法律信号。"逃了就审不了"的时代已经彻底结束。无论逃到哪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通过缺席审判依法定罪量刑。对于那些目前仍滞留海外、抱着侥幸心理的外逃腐败分子来说,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无异于敲响了警钟。

第二,填补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关键操作空白。2018年刑诉法修改确立缺席审判制度时,许多人担心这一制度会因缺乏操作细则而"悬空"。这部24条的司法解释,从案件范围、审查标准、送达方式、庭审程序、辩护权保障、到案处理等各个环节,提供了可操作的细化规则,让缺席审判真正"能落地、可操作"。深圳律师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

第三,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工具箱的进一步丰富。过去,对于外逃人员,主要手段是红色通报、引渡、遣返、劝返等,这些手段受制于人、进展缓慢。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意味着中国可以主动运用本国法律对外逃人员提起诉讼,即使引渡迟迟不能实现,也可以依法作出判决,形成法律上的定罪结论,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创造条件。

深圳律师特别指出,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是5月22日,而5月正值"天网2026"行动深入推进之际,其象征意义和实际作用都不容小觑。对于从事涉外刑事业务、反腐败业务的律师而言,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意味着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将会增加,值得密切关注。

八、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更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律角度看,这部司法解释妥善平衡了"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两大价值,既防止外逃人员利用程序漏洞逃避制裁,又通过强制法律援助、近亲属参与、到案后重新审理等多重机制,确保缺席审判不降低公正标准。龚安义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为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龚安义 深圳律师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发布时间:2026年5月25日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新闻网、央视网(2026年5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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