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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非法占用耕地司法解释:5月18日起施行

深圳律师龚安义深度解读 | 耕地保护 · 刑事追责 · 综合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非法占用耕地司法解释:5月18日起施行,最严耕地保护法网正式织就

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并宣布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及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旨在统一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裁判标准,以最严密的法律手段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长期关注土地纠纷与合规事务的深圳律师,龚安义律师对这部新规进行全面深度解读。

一、为何要专门出台这部司法解释?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也是中国最紧缺的战略性资源之一。多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挖塘、取土等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屡禁不止,相关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仅在2020年至202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耕地行政案件就高达23.98万余件,民事案件接近40万件,刑事案件也有45,667件之多。

然而,数量庞大的案件背后,是各地司法标准不一带来的困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数量较大"怎么认定?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如何起算?行政诉讼中15日起诉期限与6个月一般期限如何适用?涉耕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判?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执法统一。

出台背景:三重政策叠加

一是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严守耕地红线;三是2026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提出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在多重政策叠加的背景下,出台统一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已是大势所趋。

二、刑事追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新标准

对于从事土地开发、农村建设或涉农经营的主体而言,刑事责任是最需要高度重视的风险。此次新规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的定罪标准进行了系统性明确,填补了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空白。

(一)五类入罪行为

根据新规第十一条,以下五类行为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五类入罪行为类型

  • 建设类: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只要建筑物已成形,或基坑/基础桩已基本完毕,即满足认定条件,不必等到建筑竣工;
  • 挖采类: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直接改变耕地用途、造成毁坏;
  • 景观类:挖湖造景、挖塘养鱼等,将耕地改造为非农用途;
  • 污染类:排放污染物或堆放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 其他类:其他改变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保留了一定的兜底空间。

(二)"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

新规第十二条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这一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此次司法解释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

耕地类型"数量较大"标准备注
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国家最高保护等级耕地,标准更严
其他耕地10亩以上普通耕地,较宽松但同样入罪
混合情形按比例折算合计不同类型耕地混合时按比例计算
累犯情形2年内受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犯,达上述标准一半以上惯犯降低入罪门槛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累犯情形"条款:如果一个主体在两年内曾两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只需达到正常标准的一半(即永久基本农田2.5亩以上、其他耕地5亩以上)就能入罪。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屡教不改"者显著降低了刑事追诉的门槛,释放出对惯犯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三)从重与从宽的双向弹性

新规没有一刀切,而是设计了从重和从宽两个方向的弹性空间,体现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立法理念。

从重处罚的三种情形:其一,行政机关已作出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决定后,当事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其二,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换取违法行为被放任。后两种情形如同时构成其他罪名(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还将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从宽处罚的核心路径:积极履行修复责任、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是获得从宽处理的最主要途径。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设计意图明确——用宽严相济的制度激励违法者主动复垦,而不只是一罚了之。

特别提示:官员渎职与受贿将数罪并罚

新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耕地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同时收受贿赂的,将以渎职犯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这意味着涉耕地的官员腐败行为将面临双重追责,法律风险大幅提升。

三、民事责任:涉耕地合同一律无效

许多人不知道的是,新规对民事领域也有重大影响。新规第八条明确:凡约定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的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一律认定无效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影响深远。在农村宅基地交易、城乡结合部房屋买卖、农业设施租赁等大量民间交易中,都存在标的物涉及耕地的情形。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需要返还,损失如何分担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具体而言,新规第九条要求法院在处理无效合同返还和赔偿问题时,综合考量双方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这意味着,明知是非法占用耕地而仍签合同的一方,在无效后的损失分担中将承担更重的责任。

民事法律风险提示

在深圳及珠三角地区,受土地资源紧张影响,部分主体会考虑在周边农村地区租赁土地建设厂房、仓库或民宿,需特别核查用地性质,避免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否则不仅合同无效、建筑面临强拆,还可能因数量达标而承担刑事责任。专业律师的事前合规审查在此类项目中尤为重要。

四、行政责任:追责期限与起诉期限的重大澄清

行政执法层面,此次新规也明确了两个长期困扰实务界的关键问题。

(一)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起算点

新规第三条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状态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属于具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即耕地恢复之日)起算。这意味着,只要违法建筑或挖损行为还存在,追责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行政机关随时可以启动处罚程序,违法者不存在"拖过时效"的侥幸空间。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分类处理

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新规根据是否已告知15日期限,区分了两种处理方式:若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15日的起诉期限,则当事人须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先申请复议再起诉);若同一决定中含有罚款等其他处理内容,且未专门告知15日期限的,则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通常为6个月)。这一区分处理的方式,有助于减少因期限不明导致的诉权争议。

五、检察公益诉讼:织就耕地保护"第四道防线"

此次新规的另一亮点,是首次在综合性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就耕地损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路径。新规第十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这实际上是在行政执法(第一道防线)、民事维权(第二道防线)、刑事追诉(第三道防线)之外,又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这条"第四道防线"。即便违法者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耕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数据显示,检察机关2023年以来已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保护耕地46.87万亩,督促缴纳耕地修复费用16.05亿元,制度的实际效力已经在各地得到充分验证。

六、深圳律师解读:这部司法解释对哪些主体影响最大?

这部新规覆盖面广,但不同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侧重有所不同。龚律师从实务角度,梳理了几类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

(一)农村建房者与宅基地使用人

在农村自建房越来越成为热门话题的背景下,仍有不少人在建房前未核实用地性质,将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纳入建设范围。一旦面积达到5亩或10亩,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且已建成的建筑也难逃强制拆除。新规出台后,农村建房前核查"红线范围"、确认用地性质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前置步骤。

(二)农业经营主体与设施农业投资者

设施农业(如大棚、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厂等)的建设,有时会占用一定面积的耕地。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相关政策对部分设施农业在耕地上的建设有所松动,但"松动"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之外的占用行为,同样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建议在投资建设前,由专业律师进行用地合规审查,确保项目合法推进。

(三)企业开发商与土地征收参与方

参与土地收储、征收项目的企业,在推进项目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核查地块中是否含有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若在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双重风险。新规明确"建筑基坑已开挖完毕"即可入罪,将追责时间节点大幅提前,企业不能抱有"等建成了再说"的侥幸心理。

(四)涉农合同当事人

从事农村土地租赁、流转或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核查标的物所涉地块的用地性质。一旦合同标的涉及耕地上违建,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还可能在损失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

深圳律师龚安义提示:涉土地项目的合规要点

无论是农村建房、设施农业建设还是土地开发项目,建议在启动前必须完成三项基本核查:①核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中的类别(农业空间、城镇空间还是生态空间);②核查地块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③核查项目是否已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三项核查全部通过,方可动工。如涉及复杂情形,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深圳律师,避免因合规缺失导致刑事风险。

七、新规核心要点速览

《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要点

领域核心规定
刑事:入罪行为建房/挖采/污染/改变用途五类,建筑基坑完工即可入罪
刑事:入罪数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累犯减半)
刑事:从重情形继续施工/暴力抗法/行贿,可数罪并罚
刑事:从宽情形积极修复恢复种植条件,可从宽乃至不作犯罪处理
民事:合同效力涉耕地违建买卖/租赁合同一律无效
行政:追责期限耕地未恢复前为继续状态,追责不过时效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已告知15日限期/未告知适用6个月,分类处理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就耕地损害提起公益诉讼
官员追责渎职+受贿,数罪并罚
执行标准以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为统一执行标准

八、结语:最严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已全面就位

从2016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到2025年的黑土地专项解释,再到今年5月的综合性耕地保护司法解释,中国在耕地保护领域的法律体系正在日趋完善。这部新规的最大价值,不只是弥补了具体条文层面的漏洞,更在于它从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和执行五个维度构建了一张完整的法律网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再存在可以轻易规避的制度真空。

对于公众来说,这部新规传递的信号再清晰不过:耕地保护已经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试图通过占用耕地谋利的行为,都将面临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全链条法律风险。作为长期执业的深圳律师,龚安义律师建议所有涉土地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用地合规纳入项目启动的标准前置程序,把法律风险消除在源头,而不是等到违法行为已经形成后再亡羊补牢。

如您在土地纠纷、用地合规、行政处罚应对或刑事辩护方面有法律需求,欢迎联系龚律师团队,获取专业、负责任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提示: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报道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整理,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您有土地合规、用地纠纷或相关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咨询需求,欢迎联系深圳律师龚安义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