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当代反思与中国立法现实
四、法定结婚年龄制度的当代反思与中国的立法现实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人口形势、社会结构、权利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法定婚龄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禁止童婚、保护儿童权益的共识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改革,将法定婚龄提高至18周岁,全面禁止童婚;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又出现了初婚年龄持续推迟、结婚率持续下降、生育率持续走低的人口形势,引发了学界与立法界对法定婚龄制度的重新审视与反思。中国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现行法定婚龄制度面临着人口形势深刻变革的新挑战,如何在借鉴全球立法经验、遵循国际人权共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与社会需求,完善法定婚龄制度,已成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全球婚龄立法的两大核心价值:儿童权益保护与婚姻自主权的平衡
纵观全球婚龄立法的现代化进程,其核心始终围绕着两大基本价值的平衡:一是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二是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保障。这两大价值的平衡,决定了全球婚龄立法的发展方向,也是当代婚龄制度反思的核心逻辑起点。
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是当代全球婚龄立法的首要价值,也是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成为所有涉及儿童的行为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一原则被称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全球各国儿童保护立法的黄金准则。童婚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定为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有害习俗,其核心危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儿童的身体健康,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童,身体与生殖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早婚早育会大幅增加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产科瘘、性传播感染的风险,对女童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二是严重侵犯儿童的受教育权与发展权,童婚会导致女童被迫辍学,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无法获得必要的知识与技能,彻底丧失独立发展的可能性,陷入“早婚-早育-贫困-再早婚”的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增加儿童遭受暴力与虐待的风险,童婚中的女童,绝大多数是与比自己年长很多的成年男性结婚,在婚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面临着极高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婚内强奸的风险,且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无法得到保障。
正是基于对童婚危害的深刻认知,全球各国纷纷推进立法改革,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废除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条款,全面禁止童婚,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保护儿童的权益与福祉。这一立法趋势,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当代婚龄立法不可动摇的底线。任何关于婚龄制度的调整,都不能突破这一底线,不能以任何理由为童婚开口子,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中国婚龄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主权的保障,是当代婚龄立法的另一核心价值,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核心体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规定,人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婚姻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婚姻。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只有基于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婚姻。
法定婚龄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合理限制,这种限制的合法性基础,只能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即未成年人的权益与福祉。也就是说,法定婚龄的设定,不能过度限制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只能设定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如果法定婚龄设定过高,超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不当限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这就构成了婚龄立法的核心平衡:法定婚龄不能低于18周岁,否则就会突破儿童权益保护的底线,导致童婚现象;法定婚龄也不宜过高,否则就会构成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不当限制,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与成年年龄完全一致,正是这种平衡的最佳体现:年满18周岁的公民,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理性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自然应当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国家不应再对其结婚的年龄作出额外的限制。
(二)中国现行法定婚龄制度的争议与学界研究的最新进展
中国现行《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标准是全球主要国家中最高的法定婚龄,也是全球唯一将男性法定婚龄设定为22周岁的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形势的深刻变化,这一制度引发了学界与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成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热点议题。
中国现行法定婚龄制度,形成于1980年《婚姻法》,其核心立法背景是当时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严峻形势,核心目的是通过提高法定婚龄、鼓励晚婚晚育,延迟生育周期,降低生育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这一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也确实发挥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重要作用。但四十多年来,中国的人口形势已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从人口过快增长,转变为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人口老龄化加速、人口负增长提前到来;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转变为优化人口结构、鼓励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立法背景的根本性变化,使得现行法定婚龄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围绕着是否应当调整法定婚龄、如何调整,学界形成了“降低说”与“维持说”两种核心观点的交锋。
“降低说”是近年来学界的主流观点,其核心主张是:应当将法定婚龄下调至男女均满18周岁,与成年年龄保持一致,消除男女婚龄的差异。这一观点的核心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符合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法理,实现了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统一。《民法典》第17条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婚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可以服兵役、保卫国家,却不具备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这在法理上是矛盾的,也造成了民法体系内部的不协调。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使得法定婚龄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保持一致,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原理,实现了民法体系的内部统一。
第二,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消除男女婚龄的差异,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现行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差异规定,源于1980年《婚姻法》,其当时的立法理由是“女性生理发育早于男性”。但从现代法理来看,这种差异规定本质上是性别歧视的体现,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规定,禁止在结婚年龄上设定男女差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已实现了男女法定婚龄的统一,中国依然保留男女婚龄的差异规定,已不符合全球立法的普遍趋势与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下调法定婚龄至男女均满18周岁,彻底消除男女婚龄的差异,是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三,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是尊重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体现,符合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益。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性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自主决定自己的人生规划,自然应当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的权利。现行法定婚龄将结婚年龄设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超出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构成了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不当限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取消了对成年人婚姻自主权的额外限制,充分尊重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符合现代婚姻立法的基本理念。
第四,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顺应了中国人口形势的变化,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缓解低生育压力。现行法定婚龄形成于计划生育时代,核心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而当前中国的人口形势已发生根本性逆转,2022年中国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2025年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09,远低于人口更替水平,人口老龄化加速,人口形势极为严峻。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虽然不能直接扭转生育率持续走低的趋势,但可以延长年轻人的生育周期,为年轻人的婚育选择提供更多的空间,是顺应人口形势变化、从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的应有举措,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缓解低生育压力。
“维持说”则认为,现行法定婚龄制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现实基础,不宜下调,应当继续维持。这一观点的核心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现行法定婚龄制度符合现代医学与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保护年轻人的身心健康与婚姻家庭的稳定。现代医学研究表明,虽然女性18周岁已达到性成熟年龄,但生殖器官与骨盆完全发育成熟,通常要到20岁左右;男性的身体与心智完全发育成熟,通常要到22岁左右。同时,发展心理学与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人类大脑的前额叶皮层,负责理性决策、风险评估、延迟满足的核心区域,直至25岁左右才完全发育成熟,18-22岁的年轻人,虽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心智成熟度依然不足,风险承担能力、婚姻家庭责任的履行能力依然较弱。过早结婚,会大幅增加婚姻破裂的风险,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年轻人的身心健康与长远发展。现行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规定,契合了人体生理与心智成熟的客观规律,能够更好地保护年轻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二,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无法解决中国低生育率的核心问题,反而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当前中国年轻人初婚年龄持续推迟、结婚率持续下降、生育率持续走低的核心原因,不是法定婚龄过高,而是高房价、高育儿成本、高教育成本、女性职场歧视等现实压力。2025年中国平均初婚年龄已逼近30岁,远高于现行法定婚龄,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根本无法改变年轻人的婚育选择,对提升生育率几乎没有实际作用。相反,下调法定婚龄,可能会导致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早婚现象增加,尤其是女童辍学早婚的风险升高,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身心健康,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第三,现行法定婚龄制度与中国的教育体系与社会现实相契合,具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当前中国的教育体系,6岁入学,完成12年中小学教育,高中毕业时已18周岁,绝大多数年轻人会选择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大学毕业时已22周岁左右。18-22岁的年轻人,绝大多数处于求学阶段,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与稳定的职业,不具备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经济基础与现实条件。即便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这一阶段的年轻人也极少会选择结婚,制度调整的实际意义极为有限。而现行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规定,与中国年轻人完成学业、进入社会、获得稳定收入的时间节点基本契合,符合中国的教育体系与社会现实,具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
第四,现行法定婚龄制度并未构成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不当限制。婚姻自由的核心是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而非越早结婚越自由。法定婚龄的设定,本质上是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而设定的底线监管,是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合理限制,而非不当干预。全球范围内,也有部分国家的法定婚龄高于18周岁,如印度、菲律宾等国,中国现行法定婚龄制度,并未违背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与社会需求。
除了“降低说”与“维持说”的核心交锋之外,学界也提出了一些折中的观点,例如:建议将法定婚龄下调至“男20周岁、女18周岁”,既适当降低了婚龄,与成年年龄相衔接,又保留了一定的缓冲空间,避免过度调整;或者建议维持现行法定婚龄不变,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缓解年轻人的婚育压力,提升年轻人的婚育意愿,而非单纯调整法定婚龄。
总体而言,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法定婚龄的调整,对实际初婚年龄与生育率的影响极为有限,真正决定年轻人婚育选择的,是婚育成本、就业环境、社会保障、性别平等相关的配套制度,而非法定婚龄的高低。
(三)中国婚龄制度的未来完善路径:价值平衡与体系协调
基于对全球婚龄立法趋势的把握、对中国现行制度的反思与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梳理,中国婚龄制度的未来完善,应当坚守“儿童权益优先保护”的底线,平衡“婚姻自主权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两大价值,以“体系协调、配套完善、立足国情、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稳步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而非简单的“一降了之”或“一成不变”。具体而言,未来的完善路径,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核心方面:
第一,在立法层面,应当适时下调法定婚龄至男女均满18周岁,实现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从长远来看,将法定婚龄下调至18周岁,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保持一致,是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尊重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必然选择,符合全球婚龄立法的普遍趋势。现行法定婚龄制度的立法背景——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已完全消失,继续维持过高的法定婚龄,既不符合民事法理,也不符合当前的人口形势与社会需求。
但需要明确的是,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核心目的是消除对成年人婚姻自主权的不当限制,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而非强制年轻人早婚,更不是为了“催生”。必须坚守“儿童权益优先保护”的底线,严格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结婚,废除任何形式的例外条款,坚决打击童婚、早婚现象,确保下调法定婚龄不会导致未成年人早婚现象的增加。同时,必须彻底消除男女婚龄的差异,实现男女法定婚龄的完全统一,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第二,在制度配套层面,应当将重心从法定婚龄的数字调整,转向完善婚育相关的配套制度,缓解年轻人的婚育压力,提升年轻人的婚育意愿,这是解决当前婚育问题的核心关键。
正如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当前中国年轻人初婚年龄持续推迟、结婚率持续下降、生育率持续走低的核心原因,不是法定婚龄过高,而是高房价、高育儿成本、高教育成本、女性职场歧视、社会保障不足等现实压力。即便下调法定婚龄至18周岁,如果这些配套制度不完善,年轻人的婚育压力无法缓解,也根本无法改变年轻人的婚育选择,制度调整的实际意义极为有限。
因此,未来的核心工作,应当是完善婚育相关的配套制度,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具体包括:一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的供给,对婚育家庭给予购房补贴、房贷利率优惠,缓解年轻人的住房压力;二是完善育儿支持体系,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制度,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育儿成本,解决“带娃难”的问题;三是完善教育制度,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双减”政策,降低教育成本,缓解教育焦虑;四是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严厉打击职场中的性别歧视,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完善生育相关的就业保障制度,消除女性的婚育职场顾虑;五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婚育家庭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减轻婚育家庭的经济负担。
只有这些配套制度完善了,年轻人的婚育压力得到了实质性缓解,年轻人的婚育意愿才能真正提升,初婚年龄持续推迟、结婚率持续下降、生育率持续走低的趋势才能得到根本扭转,这远比单纯调整法定婚龄的数字更为重要,也更有现实意义。
第三,在社会层面,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观念的引导,推进婚姻家庭教育,提升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与经营能力,营造健康、理性的婚育文化,为婚龄制度的实施与婚姻家庭的稳定,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现代社会的婚姻,核心价值是个体的幸福与情感的陪伴,这就要求婚姻双方必须具备成熟的心智、强烈的责任意识与良好的婚姻经营能力。当前中国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的核心问题,除了结婚率下降、生育率走低之外,还有离婚率持续升高、婚姻稳定性持续下降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不足,婚姻经营能力欠缺,对婚姻的认知不够理性,盲目结婚、冲动离婚的现象较为普遍。
因此,未来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观念的引导,推进婚姻家庭教育,将婚姻家庭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阶段开始,开展性别平等、婚姻家庭、责任意识相关的教育,帮助年轻人树立健康、理性的婚育观念,提升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与经营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营造尊重婚姻、重视家庭、男女平等、责任担当的婚育文化,引导年轻人在心智成熟、经济独立、责任能力具备的情况下,理性选择结婚的时间,既不盲目早婚,也不刻意晚婚,实现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个体幸福与社会稳定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