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律规制
二、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律规制与历史溯源
法定结婚年龄的立法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多元并存、趋同发展”的总体特征。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不同文明圈的婚龄立法,源于各自独特的历史传统、宗教文化、社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形成了风格迥异的制度形态;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的普及与儿童权益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全球婚龄立法也呈现出明显的趋同趋势,将18岁作为法定婚龄的基准线、全面禁止童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一)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传统的传承与现代变革
大陆法系的婚龄立法,均源于古罗马法的制度传统,历经中世纪教会法的改造、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塑与现代社会的变革,形成了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制度体系,其核心特征是“以成年年龄为基准,以法定婚龄为底线,以父母同意与司法许可为例外”。
古罗马法是大陆法系婚龄制度的源头,早在公元前5世纪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便对婚龄制度作出了初步规定。罗马共和国晚期至帝国时期,婚龄制度逐步完善,最终确立了“男14岁、女12岁”的法定婚龄标准,这一标准是基于当时的生理认知,认为男子14岁、女子12岁已达到性成熟年龄,具备生育能力,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同时,罗马法规定,未达适婚年龄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获得家父的同意,家父对子女的婚姻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罗马法的家族本位理念,与中国古代的家长主婚权制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罗马法的婚龄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中世纪的欧洲,虽然教会法成为婚姻制度的核心规范,但罗马法的婚龄标准被教会法全面吸收。12世纪,罗马天主教教会法正式确立了“男14岁、女12岁”的最低婚龄标准,同时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达到这一年龄,即便没有父母同意、没有教会主持,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依然有效。这一规定源于基督教“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神圣契约”的核心理念,与世俗法的家族本位形成了鲜明对比,是中世纪欧洲婚龄制度的重要特征。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启蒙思想的传播,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对婚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现代化改造,其核心变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法定婚龄与成年年龄挂钩,大幅提高法定婚龄标准;二是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弱化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三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严格限制低龄婚姻的例外情形。
《法国民法典》是近代大陆法系的典范,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第144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这一规定较罗马法与教会法的标准有了显著提高,同时保留了父母同意权制度,规定未满21岁的子女结婚,必须获得父母的同意。此后,法国多次对婚龄制度进行调整,1942年将女性法定婚龄从15岁提高至18岁,实现了男女法定婚龄的统一;2006年进一步修改法律,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情形,仅在特殊情况下,经司法部长与法院的双重批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方可结婚。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定婚龄为男女均满18周岁,与成年年龄完全一致,仅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允许例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格保护。
《德国民法典》的婚龄制度同样经历了持续的变革。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规定,法定婚龄为男满21岁、女满16岁,男女婚龄存在显著差异,同时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结婚,需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法院的许可。二战后,德国对婚龄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实现男女婚龄的统一,并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结婚的门槛。2017年,德国颁布《打击童婚法》,对民法典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法定婚龄为男女均满18周岁,彻底废除了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条款,同时规定,在德国境外缔结的未成年人婚姻,在德国境内一律不被承认。这一修改使德国成为欧洲对童婚规制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充分体现了现代德国法对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婚龄立法,均遵循了类似的发展轨迹。《意大利民法典》最初规定法定婚龄为男16岁、女14岁,后逐步提高至男女均满18周岁,仅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许可,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方可结婚;《西班牙民法典》最初规定法定婚龄为男14岁、女12岁,2022年修改法律,将法定婚龄统一提高至男女均满18周岁,废除了所有例外条款;《日本民法典》在明治维新时期规定法定婚龄为男18岁、女16岁,2018年通过民法修正案,将成年年龄从20岁下调至18岁,同时将男女法定婚龄统一为18岁,于2022年4月1日正式生效,彻底废除了男女婚龄的差异与未成年人结婚的父母同意例外。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婚龄立法,经历了“从罗马法的低龄标准,到中世纪教会法的宗教化改造,再到近代以来的现代化变革”的完整过程,其发展趋势十分清晰:一是不断提高法定婚龄标准,实现法定婚龄与成年年龄的统一;二是逐步消除男女婚龄的差异,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三是不断收紧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情形,直至全面禁止童婚,强化儿童权益保护;四是逐步弱化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二)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传统与地方自治的多元格局
英美法系的婚龄立法,源于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其核心特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以地方自治为核心,呈现出多元分散的立法格局”,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统一化特征形成了鲜明对比。进入现代社会后,英美法系各国均通过制定法对婚龄制度进行了规范,同时保留了普通法的传统与地方自治的特色,各国之间的制度差异较为显著。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婚龄制度的演变与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相似的趋势,但保留了自身的普通法特色。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全面吸收了教会法的婚龄标准,规定“男14岁、女12岁”为最低婚龄,同时规定,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这一制度框架在英国延续了数百年,直至20世纪才出现重大调整。
1929年,英国颁布《婚姻年龄法》,首次将法定婚龄提高至男女均满16岁,废除了教会法延续数百年的低龄标准,同时保留了父母同意权制度,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获得父母或法院的同意。这一制度在英国延续了近百年,直至2023年,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再次修改法律,将法定婚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同时明确规定,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结婚,无论是否存在强迫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这一修改彻底废除了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条款,标志着英国婚龄制度的重大转型,全面贯彻了禁止童婚、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共识。苏格兰地区则继续沿用16岁的法定婚龄标准,且无需父母同意,形成了英国境内的制度差异,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地方自治特色。
美国的婚龄制度呈现出“联邦无统一标准,各州自行立法,差异极为显著”的核心特征。美国联邦宪法并未对婚姻制度作出规定,婚姻家庭立法属于各州的立法权限,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婚龄标准,各州的婚龄立法差异极大。
从整体上看,美国各州的法定婚龄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定婚龄的基准线,绝大多数州将男女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与成年年龄一致;二是父母同意的例外,绝大多数州规定,在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结婚;三是司法许可的例外,部分州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女方怀孕、生育),经法院批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结婚,且部分州未设定最低婚龄底线。
这种宽松的例外制度,导致美国成为发达国家中童婚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00年至2020年,美国有超过30万未成年人结婚,其中绝大多数是未满18岁的少女与成年男性结婚,部分州甚至出现了12岁女孩结婚的案例。美国也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联合国成员国,其核心原因之一,便是该公约关于禁止18岁以下童婚的规定,与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存在冲突,体现了美国“州权至上”的宪政传统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美国多个州开始修改法律,收紧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条款,全面禁止童婚。截至2026年,美国已有12个州通过立法,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废除了所有例外条款;超过20个州将最低婚龄设定为16周岁,严格限制司法许可的适用情形,美国的婚龄立法正逐步向禁止童婚的国际共识靠拢。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婚龄立法,均呈现出“提高法定婚龄、禁止童婚”的发展趋势。加拿大各省均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在父母同意与司法许可的情况下,最低婚龄可降至16周岁;澳大利亚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仅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许可,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方可结婚;新西兰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降至16周岁。
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婚龄立法,虽然保留了地方自治的多元格局,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依然存在,但整体发展趋势与大陆法系国家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法定婚龄标准,严格限制直至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强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消除男女婚龄的差异,贯彻男女平等与婚姻自由原则。
(三)伊斯兰法系国家:宗教教义与世俗立法的博弈
伊斯兰法系的婚龄立法,以伊斯兰教教义为核心渊源,《古兰经》与圣训是婚龄制度的最高准则,其核心特征是“宗教教义为体,世俗立法为用,宗教传统与现代理念的博弈贯穿始终”。全球50多个伊斯兰国家的婚龄立法,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本质上是各国世俗化程度与宗教保守势力博弈的结果。
伊斯兰教教义对婚龄的规定,源于《古兰经》与圣训的相关记载。《古兰经》并未明确设定具体的婚龄标准,仅规定婚姻必须是双方自愿,且双方需具备成熟的心智与行为能力。而圣训中的相关记载,成为伊斯兰法系婚龄制度的核心依据,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与阿伊莎的婚姻案例。根据圣训记载,穆罕默德与阿伊莎订婚时,阿伊莎年仅6岁,成婚时年仅9岁。这一案例成为伊斯兰保守势力主张低龄婚龄的核心教义依据,认为女孩达到性成熟年龄(通常为9岁),便具备结婚的资格。
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基于上述教义,形成了“无统一法定婚龄,以性成熟为结婚的基本条件”的制度传统,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男孩12岁、女孩9岁达到性成熟年龄,便可以结婚,且未成年人的婚姻由其父亲或监护人决定,无需本人同意。这一制度传统对当代伊斯兰国家的婚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各国世俗化改革的核心争议焦点。
当代伊斯兰国家的婚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代表了世俗化改革的不同程度。
第一类是世俗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婚龄立法基本与国际共识接轨,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结婚。这类国家以土耳其、突尼斯、埃及为代表。土耳其在凯末尔革命后,全面推行世俗化改革,1926年颁布的《土耳其民法典》,彻底废除了伊斯兰教法的婚龄制度,将法定婚龄设定为男女均满18周岁,仅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许可,年满17岁的男性与年满16岁的女性方可结婚,是伊斯兰国家中最早实现婚龄制度世俗化的国家。突尼斯于1956年颁布《个人地位法》,将法定婚龄设定为男女均满18周岁,禁止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结婚,是阿拉伯国家中首个全面禁止童婚的国家。埃及于2008年修改法律,将法定婚龄从16岁提高至18周岁,明确规定未满18岁的婚姻无效,同时对促成童婚的行为设定了刑事处罚。
第二类是世俗化与宗教传统相平衡的国家,其婚龄立法设定了18周岁的法定婚龄基准,同时保留了较多的例外条款,允许在父母同意与司法许可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结婚。这类国家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伊朗为代表。印度尼西亚2019年修改《婚姻法》,将女性法定婚龄从16岁提高至19岁,与男性法定婚龄保持一致,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许可,未满19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结婚。马来西亚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同时规定,在宗教法庭的许可下,穆斯林女性年满16岁即可结婚,部分州甚至允许更低的婚龄。伊朗的婚龄制度经历了剧烈的反复,巴列维王朝时期,通过世俗化改革,于1967年将法定婚龄提高至18周岁;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新政权废除了世俗化的《家庭保护法》,将法定婚龄降至女孩9岁、男孩15岁;此后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与国内世俗势力的推动下,逐步将法定婚龄提高至女孩13岁、男孩15岁,同时规定,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获得法院的特别许可。
第三类是宗教保守势力主导的国家,其婚龄立法完全遵循伊斯兰教法的传统,未设定明确的法定婚龄底线,或设定了极低的婚龄标准,童婚现象极为普遍。这类国家以阿富汗、也门、沙特阿拉伯部分地区为代表。阿富汗塔利班政权2021年重新掌权后,废除了前政府的世俗化婚姻立法,重新恢复了伊斯兰教法的婚龄制度,未设定明确的法定婚龄底线,仅规定女孩达到性成熟年龄即可结婚,实际上允许了童婚的存在。也门的法律规定法定婚龄为15岁,但同时规定,只要父母同意,未满15岁的女孩也可以结婚,导致也门成为全球童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统计,也门有超过50%的女孩在18岁之前结婚,超过14%的女孩在15岁之前结婚。
总体而言,伊斯兰法系国家的婚龄立法,始终处于宗教教义与现代世俗理念的博弈之中。近年来,随着全球儿童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伊斯兰国家开始推进婚龄制度的世俗化改革,提高法定婚龄标准,限制童婚现象,这已成为伊斯兰世界婚龄立法的总体发展趋势。但宗教保守势力的反对、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使得这一改革进程充满了曲折与反复。
(四)其他文明圈的婚龄立法:印度、非洲与拉美地区
除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伊斯兰法系之外,全球其他文明圈的婚龄立法,均呈现出“本土传统与现代理念融合、国际公约推动制度变革”的核心特征。其中,印度、非洲与拉美地区的婚龄立法,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婚龄制度的发展轨迹。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的核心国家,其婚龄立法呈现出“法律标准与民间实践严重脱节”的典型特征。印度现行的婚龄立法,源于1954年颁布的《特别婚姻法》与1961年颁布的《禁止童婚法》,明确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1岁、女18岁,是全球少数几个男性法定婚龄高于20岁的国家之一。同时,《禁止童婚法》明确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对促成童婚的行为设定了刑事处罚。
但在实际执行中,印度的童婚现象依然极为普遍。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4年的统计数据,印度有超过23%的女孩在18岁之前结婚,超过5%的女孩在15岁之前结婚,是全球童婚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一现象的核心原因,在于印度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宗教传统与性别不平等观念。印度教传统中,早婚是一种宗教义务,《摩奴法典》明确规定女孩应在月经初潮之前结婚,这一传统在印度农村地区依然根深蒂固;同时,种姓制度下的内婚制、高额的嫁妆制度,也使得底层家庭普遍选择让女孩早婚,以降低嫁妆成本与家庭负担。此外,印度基层执法能力的薄弱,也使得禁止童婚的法律规定难以落地,形成了“法律高标准、实践低执行”的尴尬局面。
近年来,印度政府不断加大对童婚的打击力度,修改《禁止童婚法》,加重对相关行为的刑事处罚,同时通过教育扶持、经济补贴等方式,鼓励女孩推迟婚期、完成学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0年至2024年,印度的童婚率从47%下降至23%,但距离消除童婚的目标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非洲地区的婚龄立法,呈现出“国别差异极大、传统习俗影响深远、童婚问题全球最严重”的核心特征。非洲54个国家中,有超过30个国家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但绝大多数国家都保留了父母同意与宗教习俗的例外条款,允许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结婚;部分国家的法定婚龄极低,甚至未设定明确的最低婚龄标准。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4年的统计数据,非洲是全球童婚率最高的地区,西非与中非地区的童婚率超过40%,尼日尔、乍得、马里等国的童婚率超过70%,位居全球前列。
非洲地区严重的童婚问题,源于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一是极端贫困,非洲是全球最贫困的地区,许多家庭将女儿早婚视为减轻家庭负担、获取彩礼收入的重要方式;二是传统习俗,非洲许多部族都有早婚的传统,认为女孩月经初潮后便具备结婚的资格,早婚是女性成年的标志;三是性别不平等,非洲地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与社会地位极低,女性被视为生育工具,早婚早育成为普遍现象;四是战乱与冲突,非洲地区长期战乱不断,导致大量人口流离失所,女孩在战乱中面临更高的童婚风险。
近年来,在联合国机构、非洲联盟与国际社会的推动下,非洲各国纷纷推进婚龄制度的改革,加大对童婚的打击力度。2019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通过了《根除童婚和保护已婚儿童的示范法》,推动成员国将法定婚龄统一设定为18周岁,废除所有例外条款;截至2026年,已有超过20个非洲国家修改了婚姻立法,将法定婚龄提高至18周岁,明确禁止童婚,同时配套了教育扶持、经济救助等措施,帮助女童避免早婚,非洲地区的童婚率已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
拉美地区的婚龄立法,整体上与国际共识接轨,呈现出“法定婚龄统一为18周岁、严格限制例外情形、童婚率相对较低”的特征。拉美各国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纷纷修改婚姻立法,将法定婚龄统一设定为男女均满18周岁,同时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情形。截至2026年,拉美地区绝大多数国家已废除了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条款,明确禁止未满18岁的童婚,其中,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等国,均在2015年至2025年间修改法律,彻底禁止童婚。
拉美地区的童婚率远低于非洲与南亚地区,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统计数据,拉美地区的童婚率约为15%,且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但部分中美洲国家的童婚问题依然较为严重,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等国的童婚率超过25%,核心原因在于贫困、性别不平等与传统习俗的影响。近年来,拉美各国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推进性别平等、普及女性教育等方式,持续打击童婚现象,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全球婚龄立法的最新趋势与国际公约的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人权公约的全面普及与儿童权益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全球婚龄立法呈现出三大核心趋势,而国际公约则成为推动这一趋势的核心力量。
第一大趋势,是将18周岁作为法定婚龄的基准线,已成为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根据联合国2024年的统计数据,在全球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130个国家将法定婚龄统一设定为男女均满18周岁,占比超过67%;另有超过40个国家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仅在极特殊情况下允许例外;仅有不到20个国家的法定婚龄低于18周岁。这一数据表明,18周岁作为法定婚龄的基准线,已成为全球立法的普遍共识,这一共识的核心依据,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18周岁界定为儿童的年龄上限,未满18周岁的人均为儿童,享有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而童婚被明确认定为侵犯儿童权益的有害习俗。
第二大趋势,是全面禁止童婚、消除例外条款,已成为全球婚龄立法的核心发展方向。2000年至2026年,全球已有超过60个国家修改了婚姻立法,废除了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条款,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结婚,无论是否存在父母同意、怀孕、宗教习俗等情形;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促成童婚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英国、智利、哥伦比亚等国,均在这一时期完成了相关立法改革,全面禁止童婚。这一趋势的核心动力,源于国际社会对童婚危害的广泛共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研究表明,童婚会严重侵犯女童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大幅增加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家庭暴力、性暴力的风险,是阻碍性别平等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大趋势,是消除男女法定婚龄的差异,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已成为全球婚龄立法的普遍做法。截至2026年,全球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实现了男女法定婚龄的统一,占比超过72%;仅有不到50个国家依然保留了“男性婚龄高于女性”的差异规定,且主要集中在南亚、中东与非洲地区。传统上,许多国家设定男女婚龄差异,是基于“女性生理成熟早于男性”的认知,而现代立法理念认为,这种差异规定本质上是性别歧视的体现,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会强化“女性的核心价值是生育”的刻板印象,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因此,消除男女婚龄差异,已成为全球婚龄立法的重要发展方向,日本、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国,均在近年的立法改革中实现了男女婚龄的统一。
在这三大趋势的形成过程中,国际公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核心推动作用。目前,全球范围内与婚龄制度、童婚问题相关的核心国际公约主要包括: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明确规定:“婚姻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首次在国际层面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为婚龄制度的现代化奠定了人权基础。
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将童婚明确界定为类似奴隶制的有害习俗,要求缔约国制定法律,规定适当的最低结婚年龄,禁止童婚。
1962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这是全球首个专门针对婚龄制度的国际公约,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缔约国明确规定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任何未满该年龄的人不得缔结婚姻;二是强调婚姻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由的同意,禁止强迫婚姻;三是要求所有婚姻必须由官方登记机关登记,强化法律监管。该公约是全球婚龄立法统一化的核心纲领,截至2026年,已有55个缔约国。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事务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在结婚年龄上设定男女差异,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该公约的执行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4年发布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明确指出:“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都应为18周岁,男女结婚时承担重要的责任,因此不应准许他们在达到成年和取得充分行为能力之前结婚。”这一建议成为全球婚龄立法的重要参照标准。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这是全球批准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截至2026年已有196个缔约国。该公约将18周岁界定为儿童的年龄上限,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儿童的各项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相关一般性意见中,明确将童婚界定为侵犯儿童权益的有害习俗,要求缔约国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废除所有例外条款,全面禁止童婚。该公约已成为推动全球禁止童婚立法改革的最核心法律文件。
2024年联合国大会第79/158号决议《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这是最新的关于童婚问题的联合国大会决议,重申了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国际承诺,明确指出童婚是侵犯人权的有害习俗,严重阻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敦促各国制定和执行全面的跨部门战略,消除童婚现象,将法定婚龄设定为18周岁,废除所有例外条款;同时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为各国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加快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消除童婚”的具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