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开路"、厕所里敲定中标:2.33亿医院工程串通投标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串通投标案引发关注:河南濮阳某医院分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EPC),标的额逾2.33亿元。四名涉案人员通过行贿医院领导、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干预评标打分等操作,人为主导了招标结果。2026年5月28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这起案件几乎集齐了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的"标准动作",也留下了若干值得法律人深思的定性细节。
串标链路:从300万到中标通知书
裁定书还原的串标操作,由四条线索拼成一条完整的利益输送链:
第一步:300万"敲门砖"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王某乙系某文化基金会会长,2021年借向医院捐赠医疗物资之机,结识了时任该医院党组书记。为拿下分院建设项目,王某乙分三次向该领导行贿共计300万元。收钱之后,这位医院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王某乙对接医院基建科科长和招标办主任,为其承揽项目铺路。
第二步:偷换"游戏规则"
基建科科长遵照领导授意,对接王某乙的女婿李某——而李某同时是意向中标企业中铁某局的项目代表。在公开招标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基建科长协调市发改委、招标办,以"费率招标"(只报下浮率、不报总价)的形式强行启动招标程序,客观上规避了合规监管,也把胜负天平压向了技术标的主观评分。
第三步:量身定制标书
招标代理公司濮阳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甲,按基建科长安排对接李某。李某通过微信将医院招标参数、评分标准、中铁某局的业绩等核心内部资料发给代理方;王某甲据此"针对性制作招标文件、修改投标标书",为意向企业铺垫中标条件。这相当于比赛还没开始,规则已经按某位选手的身材改好了。
第四步:厕所里的评标协商
为把控评标环节,由招标代理方委派、以"业主方代表"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陈某,开标前即被告知"院方意见为中铁某局中标",当场表态"一定想办法办好这件事"。开标当日,有人将写有意向中标企业、陪标企业名称的纸条私下塞给陈某。评标室装有监控,几名评委便躲到厕所内协商;陈某还通过言语暗示、引导打分,帮助意向企业中标。最终中铁某局如愿中标。
串通投标罪的定性逻辑
本案四名被告人的核心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该条有两款:第一款针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第二款针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属于典型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连",对应第二款。
招标标的虽高达2.33亿元,四名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却仅为八个月至一年,落差引发公众疑问。这一落差源于串通投标罪本身的法定刑上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本罪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无论涉案金额多大,本罪刑期天花板就是三年。本案王某甲、王某乙各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陈某判八个月、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三千元被没收);李某判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均在法定幅度内,体现了对"情节严重"的从严,也受本罪上限约束。
300万行贿被另案查处的缘由
裁定书载明王某乙向时任医院党组书记行贿300万元,但这笔受贿指向的是医院内部人员(另一主体)。行贿、受贿通常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是不同犯罪。本案四名被告人是因"串通投标"行为被追诉,受贿线索对应的医院书记系另案查处。实践中,串标与行贿常交织出现,究竟是按一罪吸收、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取决于两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以及是否侵犯独立法益,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二审将定性纠正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本案一审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初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出,本案实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应适用第二款。濮阳中院采纳该意见予以纠正,在量刑不变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纠正看似只差"半款",法律意义却不小:它直接影响对犯罪主体、法益侵害方向的认定——究竟是同场竞标的几家投标人"围标",还是业主方(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内外串通"?后者往往伴随权力寻租和公职人员腐败,社会危害性更重,也更容易牵出贿赂、滥用职权等关联犯罪。把定性摆准,是后续纪法衔接、线索移送的前提。
高发背后的结构性原因
这起个案并非孤例。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5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同比增长2.2%,其中发案较多的串通投标罪同比增长50%。2026年5月,最高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涵盖民营企业自主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农村生产经营、医疗领域腐败与串标交织、教育领域、公共建设项目等多个场景。
工程建设,尤其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建项目,之所以成为"重灾区",有其结构性原因:金额大、环节多、参与方杂;而一旦采用"费率招标",报价差异被抹平,胜负全压在技术标主观分上,业主评委的话语权被无限放大——本案正是这一漏洞的"教科书式"样本。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7月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均对防范串标、保障招投标公平作出更细规定。
【法律依据索引】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第三百八十五条 行贿罪 / 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本案受贿线索指向另案主体)。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列举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5月) 明确医疗、教育、公共建设等领域串标与腐败交织的打击方向。
- 法释〔2026〕12号 / 建市规〔2026〕2号 2026年6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7月住建部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通知,均细化防范串标与保障招投标公平的规则。
【律师提示】
对企业而言,参与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合规审查与投标留痕机制,避免在"业主暗示""熟人介绍""陪标安排"等情形下被动卷入串标风险;一旦察觉招标方量身定制条件或评标异常,应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异议、投诉等合法渠道维权。对公职人员和评标专家而言,本案再度警示:内外勾连操纵评标,不仅面临串通投标罪的刑事风险,还可能牵出受贿、滥用职权等更重罪名。相关案件涉及罪名认定、单位与个人责任划分、刑事合规等问题,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依法应对。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裁定书及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等公开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