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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 司法案例 2026-07-30 法律事件解读

盗播《繁花》等四千多部影视剧,他为什么被判了四年半

昨天(2026年7月29日),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子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某因为在缓刑期间又干回老本行,被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最终要坐四年六个月的牢,还要交七百万元罚金。这案子涉案的影视作品有4000多部,光是《繁花》一剧的点击量就超过800万次,而且服务器架在境外、技术运营留在境内,是个挺典型的跨境网络侵权样本。下面把案情捋一捋,再聊聊里面几个有意思的法律点。

这起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法院通报,大概从2022年开始,王某就伙同境外的人一起经营一个境外视频网站和配套软件。他们没拿任何授权,就把大量国内视听作品搬到网上,靠卖会员、接广告赚钱。王某自己负责拉广告、做推广,还在境内开了公司,给这个境外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规模有多大?网站里未授权的视听作品有4000多部。《繁花》普通话版被点了500多万次,沪语版300多万次,加起来超过800万次。2024年3月王某被抓时还不肯认,一审法院判了他三年半、罚金一百万,同时把之前那个缓刑撤销,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罚金七百万。王某不服,上诉说自己"没干、证据不够"。今年7月29日,上海三中院二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维持原判。

从法律上看,问题出在哪儿

咱们普通人可能觉得"不就是放个视频嘛",但在刑法里,这叫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得明白:以营利为目的,没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别人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王某明摆着是冲着赚钱去的——收会员费、接广告,主观上、行为上都踩在条文上。

真正决定刑期长短的,是"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档。按相关司法解释,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点击量到100万次以上,就属于这一档。这案子光《繁花》就800多万次,远超标准,是量刑时绕不开的一个硬指标。这也说明,现在这类刑事案件早就不只看"传了多少部",更看"被看了多少次"。

一点背景:在网络著作权刑事案件里,"传播数量"和"点击量"已经是定罪量刑的核心量化标准,这也是它和一般民事侵权最不一样的地方法。

还有个细节挺关键:王某之前就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过、还处在缓刑考验期,结果又犯同一个罪。法律规定,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一起算、数罪并罚。合议庭的原话是,对这种人"法律决不宽宥"。

另外,这案子是"境内外配合"的模式——服务器在境外,但王某在境内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分到了非法收益。法院把它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且王某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要对整个犯罪负责。

为什么这类盗播总是禁不绝

案子本身判了,但它背后反映的问题没那么容易解决。一来,侵权平台把服务器放在境外,权利人要维权、司法机关要取证,都得跨这道境,成本高、阻力大;二来,境内的技术方、推广方和境外的运营方,责任边界得在个案里一点点厘清,不能一刀切;三来,影视盗播早就形成了一条灰产链,光靠零星几个刑事案件,很难从根上铲掉,还得靠行政监管、平台自治和刑事打击一起使劲。

几个值得琢磨的问题

这案子落到操作层面,还有些地方值得琢磨:比如"点击量"作为量刑核心指标,它的合理边界到底在哪;缓刑期间再犯同罪,从重的尺度怎么把握;还有,那些只"提供技术支持"的人,怎么判断他到底是"明知"还是"装傻"、参与程度又该算多深。这些问题,都得回到具体事实和证据上一个个看。对权利人来说,真碰上这事,第一时间把侵权证据固定住、把境内外责任主体理清楚,才是最实在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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