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爱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兄王爱文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这起从2018年案发到2026年终审、历时近八年的案件,涉及正当防卫认定、共同犯罪成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等多个法律焦点问题。作为长期关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圳律师,龚安义律师对本案的判决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度解读。
一、案件始末:从占道经营到命案发生
(一)冲突起因:占道经营引发纠纷
2018年7月17日晚,瓜农王爱武与兄长王爱文、父亲王某宏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门口占道售卖西瓜。兰州市城关区城管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巡查发现后,要求三人离开,并暂扣了电子台秤。在此过程中,王爱武挥拳殴打城管工作人员李某文等人。民警到场调解后,要求双方次日前往派出所处理。
次日(7月18日)上午,城管队员李某文按约前往派出所,但王氏兄弟未到。上午11时许,李某文得知瓜农在雁北路村庄路边再次售卖西瓜,遂带领十余名城管队员前往收缴电子台秤。双方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场面急剧升级。
(二)血案经过:冲突致命升级
案件关键事实(法院认定)
- 城管队员李某龙在到达现场后撕扯、质问王爱文,随后五六名城管队员上前围打王爱文和王爱武
- 王爱武取来尖刀返回现场,持刀捅刺城管队员王某军背部、腰部等处
- 王爱武继续捅刺李某文胸部、丁某涛腹部等处,并持刀追赶其他城管队员
- 在被害人王某军倒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后,王爱武仍继续持刀捅刺其头部等要害部位数刀,还持地秤砸打王某军
- 王爱文起身后追打城管队员,持木板击打已受伤倒在血泊中的王某军
- 案件后果:城管队员王某军因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文、丁某涛重伤(二级)
案件审理时间线
| 时间 | 事件 |
|---|---|
| 2018年7月18日 | 案发,王氏兄弟被刑拘 |
| 2019年8月 | 兰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
| 2021年9月 | 第一次庭前会议(案情复杂、疫情延误) |
| 2023年3月 | 王爱武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受审能力,中止审理 |
| 2023年4月/11月 | 王爱文、王爱武分别一审开庭 |
| 2026年1月6日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
| 2026年5月15日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
二、核心争议:正当防卫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本案引发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人一方始终主张正当防卫。王爱文在上诉中明确表示:"我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在当时自己被城管压倒在地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控制甚至制止弟弟王爱武的行为。"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一)法院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理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给出了明确结论:王爱武、王爱文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法院的主要论证逻辑如下:
法院关于正当防卫不成立的关键认定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王爱武持刀追赶,连续捅刺数名被害人,在被害人王某军倒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继续持刀捅刺头部等要害部位数刀,还持一定重量的地秤砸打王某军——"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显见"
- 主动取刀返回:王爱武在被打后并未采取逃脱或报警等措施,而是专门取来尖刀返回现场,属于有预谋的报复行为而非防卫行为
- 被害方存在过错不等于正当防卫成立:虽然法院认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言行不当"、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不等同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达到需要以致命暴力进行反击的程度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法院的核心判断在于:即便城管执法存在不当甚至违法之处,王爱武后续的持刀追杀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范围,从"防卫"演变为"报复性杀害"。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王爱武在被害方多人围打他的情况下,最初取刀反击的行为可能具有一定防卫色彩。但法院关注的是后续发展——在被害人王某军已经倒地、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之后,王爱武继续持刀捅刺其头部等要害部位数刀,还搬起地秤砸打。这一系列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显见",彻底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成立空间。
三、共同犯罪之争:王爱文是否应为弟弟的行为负责?
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焦点是王爱文的责任认定。王爱文始终否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主张自己被城管压制在地后无法预见和控制弟弟王爱武的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一)法院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的理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王爱文与王爱武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法院的具体论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 时空上的紧密关联:二人与被害方的厮打行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发生,具有不可分割性
- 犯罪对象一致:两人针对的是同一批城管执法人员
- 互相配合、形成意思联络:王爱文看见王爱武持刀捅刺王某军、李某文并追赶其他城管队员后,不仅未制止,反而起身追打城管队员,持木板击打已受伤倒在血泊中的王某军
从法律角度看,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二人有事先的明确分工或口头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多人在同一事件中形成了"共同加害的故意"并且各自实施了加害行为,即使各自的参与程度不同,也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王爱文"见刀不拦、反而加码"的行为,被法院视为其与王爱武形成了共同故意杀人犯意的有力证据。
(二)量刑差异的背后逻辑
| 被告人 | 罪名 | 刑期 | 量刑考量 |
|---|---|---|---|
| 王爱武(弟) | 故意杀人罪 | 七年六个月 | 直接持刀捅刺致死,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被害方存在过错 |
| 王爱文(兄) | 故意杀人罪 | 四年九个月 | 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未直接使用致命凶器,被害方存在过错 |
两兄弟量刑的差异反映了法院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区分评价。王爱武是直接持刀致死的行为人,但其因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爱文虽然参与程度较低,但法院认定其行为性质仍属于共同故意杀人,只是在量刑上予以了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四、精神鉴定问题: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影响量刑?
王爱武的精神状态是本案的另一重要看点。审理期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王爱武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但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法院采信原鉴定结论
王爱武的辩护人曾申请重新进行精神鉴定,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法院给出了三点理由:
- 鉴定机构资质充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国内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
- 案发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王爱武能够根据现场形势选择作案工具、辨明打击对象,并对自身行为有所认知和节制,反映其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无受审能力"不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武在审理期间失去受审能力的鉴定,仅针对审理期间的精神状态,不影响对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意义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所谓"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含义——行为人依然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本案中,王爱武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没有精神疾病的从宽因素,其刑期可能远超七年六个月。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法院在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给出了相对较轻的量刑。但需要强调的是,"从轻或减轻"并非"免除"——行为人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还手'不等于'正当防卫',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理解的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实务评论
五、案件深层思考:城管执法与公民权利的边界
本案从案发到终审历时近八年,期间经历了疫情延误、精神鉴定中止审理、多次开庭等复杂程序,足以说明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抛开个案本身,这起案件折射出的深层社会议题更值得深思。
(一)城管执法规范的持续完善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执法行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住建部于2017年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但在实践中,基层执法冲突仍时有发生。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害方存在过错",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行为。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本案的教训在于:执法权不是无限权力。即使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执法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比例原则,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一旦执法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不当,不仅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更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升级。
(二)公民面对执法时的理性应对
从公民的角度看,无论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以暴力手段进行反击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王爱武从被打到取刀捅人、再到追杀倒地伤者,其行为一步步从可能的防卫演变为明确的故意杀人,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
深圳律师龚安义提示:公民面对执法纠纷的合法应对方式
- 保持冷静、避免对抗:面对执法行为时,无论是否认同,首先应保持冷静,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 记录执法过程:在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手机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 依法寻求救济:如认为执法行为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 及时咨询律师:在执法纠纷已经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依法维权
- 正当防卫有严格边界:正当防卫不等于"对方先动手我就可以随便打",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否则可能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
(三)正当防卫制度的再认识
2018年"昆山反杀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唯结果论""谁死伤谁有理",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这一司法理念的转变,对于纠正过去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倾向具有积极意义。
但与此同时,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法院的判断逻辑是清晰的:在被害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加害,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一认定与近年来司法机关鼓励正当防卫的大方向并不矛盾——法律鼓励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勇于自卫,但"自卫"与"报复"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六、结语:法治社会需要理性维权
"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的终审裁定,再次提醒我们:法治社会解决争议的途径是法律,而非暴力。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机关需要以更加规范、文明的方式履行职责,公民则需要以更加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从深圳律师的实务经验来看,因执法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鲜见。许多案件在最初可能只是因为执法方式不当或沟通不畅而引发的小矛盾,但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采取极端手段,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本案的教训值得每一个公民深思。
王爱文在二审宣判后表示不服,考虑申诉。从司法程序上看,终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再审。但申诉的成功率较低,需要提交新的证据或指出原审中存在的重大程序违法。无论后续走向如何,这起历时八年的案件都已经为公众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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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整理,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的认定涉及复杂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如有相关法律咨询需求,欢迎联系深圳律师龚安义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