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时飞受贿案,对陈时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这起横跨21年的药监系统腐败案件,再次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深圳律师龚安义从法律角度为您深度解读这一典型案例。
一、官方通报:21年敛财4643万,药监"守门人"沦为"寻租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通报,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陈时飞利用担任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43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时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时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要点
| 项目 | 内容 |
|---|---|
| 被告人 | 陈时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审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宣判时间 | 2026年4月29日 |
| 开庭时间 | 202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
| 涉案金额 | 折合人民币4643万余元 |
| 犯罪时间 | 2003年至2024年(共21年)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
| 财物处置 | 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
| 从轻情节 | 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财物已全部追缴 |
二、从"药监专家"到"阶下囚":陈时飞的职业生涯复盘
陈时飞的职业生涯几乎全部在药监系统度过,可以说是中国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全过程亲历者。他的履历分为三个阶段:
(一)地方药监深耕期(2003-2018年)
2003年,陈时飞开始担任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此后历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局长。这15年间,他深度参与地方药品监管工作,在药品审批、市场准入、监督检查等方面拥有实质性权力。
深圳律师指出,这一阶段正是中国药品监管体系从"九龙治水"向集中统一监管转型的关键时期。2003年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成立的第二年,地方药监系统权力急剧扩张,药品注册审批、GMP认证、经营企业许可等事项集中到药监部门,权力寻租空间随之扩大。
(二)国家药监局任职期(2018-2024年)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隶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陈时飞于同年9月被任命为副局长、党组成员,直至2024年卸任。在国家药监局任职的6年间,他分管药品注册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重要业务板块。
这一时期,中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创新药审批加速,一致性评价全面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全面实施。药企对"快批、获批、过关"的需求空前旺盛,而陈时飞恰恰掌握着这些关键环节的审批权力。
深圳律师提醒
药品监管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具有"专业性强、隐蔽性高、利益输送复杂"的特点。药企需要通过"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多道关卡,任何一道关卡的"把关人"都可能成为被"围猎"的对象。陈时飞案再次警示:专业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会走向腐败。
三、21年敛财术:为"办许可"大开方便之门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时飞的受贿行为主要集中在"为他人在办理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那么,药品监管领域的"许可"究竟包括哪些事项?这些问题背后的利益有多大?
深圳律师梳理了药品监管领域的主要许可事项,这些恰恰是权力寻租的高风险环节:
- 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创新药、仿制药、进口药上市前的注册审批,直接决定一款药品能否上市销售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药企开工生产的"准生证",没有它一切免谈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入市门槛
- GMP/GSP认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通过就无法合法生产经营
- 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药品技术转让、跨省转移生产等事项的审批
- 临床试验机构认定——决定哪些医院可以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陈时飞在地方和国家两个层面都掌管过这些权力。特别是在国家药监局任职期间,他参与的药品注册审评审批决策,直接关系到药企的核心利益——一个新药获批,意味着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市场回报;反之,一款药被拒之门外,前期投入可能付之东流。
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陈时飞未能守住底线,选择了"权力变现"的道路。从2003年到2024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财物4643万余元。
四、法律解读:为什么是14年?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
陈时飞案判决引发公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受贿4600多万,为什么只判了14年?深圳律师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读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一)受贿罪的法定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 档次 | 数额标准 | 量刑幅度 |
|---|---|---|
| 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陈时飞受贿4643万余元,远超3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门槛,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档次内量刑。
(二)为什么是14年而非更重刑罚?
深圳律师指出,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从轻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 如实供述罪行(法定从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认罪悔罪(酌定从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积极退赃(酌定从轻)——主动配合追缴赃款赃物
- 财物已全部追缴(酌定从轻)——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国家损失已挽回
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注重"追赃挽损"效果。陈时飞案中,4643万余元的受贿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得到了充分体现。
深圳律师认为,14年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也保持了对此类严重职务犯罪的严厉惩处力度,做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五、庭审细节:当庭认罪悔罪,20余人旁听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26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时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陈时飞作了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6年4月29日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这一安排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也向社会传递了药品监管领域反腐的坚定决心。
六、药监系统反腐:从"郑筱萸案"到"陈时飞案"的警示
陈时飞案并非药监系统第一起重大腐败案件。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49万余元被判处死刑,成为药监系统反腐史上最具警示意义的案例。
从郑筱萸案到陈时飞案,近20年间,药监系统反腐的力度始终不减。深圳律师梳理了药监系统近年来的典型腐败案件:
-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49万,判处死刑
- 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受贿170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2019年——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崔洪海滥用职权、受贿,判处有期徒刑20年
- 2023年——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刚被查
- 2026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时飞受贿4643万,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深圳律师指出,药监系统腐败案件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
- 时间跨度长——陈时飞案横跨21年,说明监管缺位问题长期存在
- 涉案金额巨大——4643万元远超一般职务犯罪案件
- "一家两制"特征明显——通过亲属收钱,企图掩人耳目
- 涉及药品许可核心权力——不是"小打小闹",而是关乎公众用药安全的重大审批权
七、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如何在放权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
陈时飞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削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然而,权力下放的同时,如何防止"一放就乱"?
深圳律师认为,药品监管领域的廉政风险防范,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药品监管廉政风险防范建议
- 推进审评审批标准化——制定明确的审评标准和操作规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 实行"盲评"制度——审评人员不知道申报企业身份,企业也不知道谁是审评人员
- 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审评审批人员必须申报本人及亲属与药企的关联关系
- 强化全过程记录——审评审批的每个环节都要留痕、可追溯
- 引入第三方监督——对重大审评审批事项,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
- 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八、深圳律师提醒:药企合规经营的法律风险防范
陈时飞案对医药企业也提出了严肃的合规警示。深圳律师提醒广大医药企业:在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等环节,务必坚持合规经营,切勿心存侥幸"走后门""找关系"。
药企高风险行为警示
- 向监管人员赠送财物——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变相行贿
- 通过亲属"绕道"行贿——以为通过亲属收钱就不会被发现,实际上仍是受贿
- 以"赞助学术会议"名义输送利益——表面是学术支持,实质是利益交换
- 聘请监管人员亲属"挂名"领薪——不实际工作却领取高额薪酬,涉嫌行贿犯罪
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二),"预期收益型受贿"被明确定性——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也被认定为受贿。这意味着,药企试图通过"期权式行贿"(在位时办事、退休后收钱)规避法律制裁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九、结语:药监反腐永远在路上
陈时飞案的宣判,再次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药品监管权力不是"唐僧肉",药监干部不能当"寻租者"。药品监管关系到公众用药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任何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从郑筱萸到陈时飞,近20年间药监系统的反腐斗争从未停歇。这既说明了药监领域廉政风险的顽固性,也彰显了党和国家推进药品监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深圳律师认为,防止药监系统腐败,既要靠"严惩"形成震慑,更要靠"制度"堵塞漏洞。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审评审批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守护好公众用药安全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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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