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二):剑指"影子腐败",预期收益明确定性 深圳律师解读
【深圳律师导读】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6年"两高"出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之后,又一次重大系统性修订。新规重点剑指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新型隐性腐败(即"影子腐败"),首次明确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并对介绍贿赂、斡旋受贿、挪用公款等多种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深圳律师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进一步收紧,对今后的职务犯罪辩护与审判实务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出台背景:为什么此时要对贪污贿赂解释"打补丁"?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当时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然而,近十年来,腐败手段不断翻新,传统直接收受现金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模式正在被更为隐蔽、复杂的新型利益输送方式所取代。
一些腐败分子开始借助股票期权、股权激励、"影子公司"分红、预期收益转让等"影子"手段,将腐败收益包装成合法投资收益,从而规避法律制裁。还有人以"投资顾问费""咨询费""居间费"等名义,通过介绍贿赂、斡旋受贿等方式完成利益输送,这类行为在认定上长期存在争议。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两高"启动了对2016年解释的修订工作,历经充分调研和论证,于2026年4月10日正式发布《解释(二)》。新规的核心目标,就是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2026年5月1日
· 文件编号:法释〔2026〕6号
· 主要内容: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新增预期收益型受贿认定、介绍贿赂认定等规则
· 核心亮点:剑指"影子腐败",明确预期收益也算受贿
二、预期收益型受贿:股票期权增值部分也算受贿
《解释(二)》第十一条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在法律层面尚属首次。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以收受股票、股权等预期收益形式实施贿赂的行为,新规明确了两套计算标准:
(一)已实际获利:按案发时实际获利金额认定
如果受贿人在案发时已经实际获得了收益——比如已经将股票卖出套现、拿到了股权分红——那么受贿数额就直接按实际获利的金额认定。也就是说,无论当初收受时股票价格是多少,只要最终兑现了收益,升值部分全部计入受贿金额,想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来稀释受贿数额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
(二)尚未实际获利:按溢价差额认定
如果案发时股票或股权尚未变现,新规明确了另一套计算方式:受贿数额=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受贿人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溢价/浮盈部分)。举例来说,如果受贿人仅以每股1元的"内部价"持有某上市公司原始股100万股,而案发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则受贿数额认定为900万元(溢价部分)。
这一规定,直接封堵了"收原始股、等上市升值再抛售"这条典型的隐性腐败通道。只要存在溢价,无论是否套现,都构成受贿既遂,且数额清晰可算。
⚠️ 深圳律师解析: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辩护空间在哪里?
新规虽然大幅收紧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完全关闭。在实务中,以下情形仍有辩护余地:其一,股票、股权的"收受价格"认定——如果能证明受贿人对"明显低于市价"并不知情,可能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其二,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认定——不同评估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其三,"预期收益"的商业风险分担——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导致浮盈消失,是否影响既遂数额的认定,仍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建议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时委托有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以便全面评估辩护策略。
三、剑指"影子腐败":三类新型隐性腐败被精准打击
"影子腐败"之所以长期难以有效惩治,根本原因在于其行为方式高度隐蔽、利益链条错综复杂。《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三类新型隐性腐败形态,逐一明确了认定规则,让"影子"不再隐身。
(一)介绍贿赂:三种情形分别定性,不再含糊
介绍贿赂是腐败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但过去在定性上长期存在模糊地带。《解释(二)》此次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情形一:介绍贿赂同时构成行贿/受贿共犯
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撮合贿赂行为,同时自己也深度参与行贿或受贿过程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情形二:借国家工作人员名义"吃差价"
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请托人交付的财物占为己有——即打着"找人办事"的幌子,自己私吞一部分。此种情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而非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大幅提升。
情形三:虚构关系骗取财物
根本没有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关系,却虚构"可以找人办事"的谎言,骗取请托人财物。此种情形已超出腐败犯罪范畴,直接以诈骗罪论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二)斡旋受贿:完善认定规则,堵住"居间腐败"漏洞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斡旋受贿的认定标准,对"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纯粹利用"人情关系"的边界作出区分,防止腐败分子以"私人关系"为名逃脱法律制裁。
(三)特定财物真伪鉴定:珠宝字画不再"说不清"
收受珠宝、玉石、字画、手表等贵重物品,是腐败分子转移利益风险的常用手段,鉴定和估价难一直是执法痛点。《解释(二)》明确规定:真伪不明的财物,必须进行真伪鉴定;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般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仅有购买票据齐全、行受贿双方均无异议的特定财物,可不作价格认定。这一规则,彻底堵死了"拿个赝品来抵账"或者"用模糊的估价来稀释受贿数额"的操作空间。
四、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边界更加清晰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在量刑标准上差异巨大:个人行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则相对较轻。一些腐败分子试图通过注册"影子公司"、将个人行贿包装成单位行贿来减轻罪责。《解释(二)》对这一灰色地带作出明确回应:
-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 个人行贿罪的认定:如果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实际上归个人所有,则不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而以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实际上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提供了一把精准的"鉴别器"——那些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控制的"影子公司"行贿行为,将不再能享受单位犯罪的"轻判待遇"。
· 单位行贿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最高量刑低于个人行贿罪
· 个人行贿罪:财产与单位高度混同、利益归个人,须穿透审查实质控制人
· "影子公司"行贿:不能以单位行贿为由减轻处罚
五、积极退赃与违法所得追缴:退得越多,判得越轻
(一)什么情形算"积极退赃"?三类标准明确
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积极退赃:
- 已全部退缴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
-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 共同犯罪中,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
(二)违法所得追缴:"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解释(二)》强化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明确了五种追缴情形:追缴原物(物尚在);追缴房屋(已形成合意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原物已转化);追缴等值财产(与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向第三人追缴(由他人代持)。追缴规则的核心逻辑,就是"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无论腐败收益经过多少层包装和转化,办案机关都可以一路追踪到底。
六、深圳律师视角:新规给当事人带来的真实影响
(一)职务犯罪辩护:需重新评估量刑空间
《解释(二)》施行后,所有涉及预期收益型受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边界等问题的案件,都需要根据新规重新评估量刑空间。如果当事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司法解释的量刑规则将直接适用。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尽快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现有证据和新规的对应关系进行全面梳理。
(二)企业合规:民企腐败风险同步纳入监管
《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标准执行。这意味着,不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将受到更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行为同样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对于深圳的企业而言,这一变化的影响尤为直接——如果存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例如向民营企业的采购负责人行贿以获取商业机会,同样可能触犯法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辩护重点: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的价值凸显
- 鉴定程序辩护:对特定财物(珠宝、字画等)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是否符合《解释(二)》的程序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
- 主观故意辩护:预期收益型受贿中,受贿人对"明显低于市价"是否存在明知?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解释?
- 数额辩护:预期收益尚未实现时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 退赃与量刑辩护: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明确后,辩护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尽可能完成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法律专家评析"两高"解释(二)
七、结语: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法治利剑持续出鞘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发布,是我国反腐败司法实践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新规针对新型隐性腐败精心设计的认定规则——无论是首次明确定性预期收益型受贿,还是细化介绍贿赂的多元处理方案,抑或是封堵"影子公司"逃脱单位犯罪追责的漏洞——都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以及持续完善刑事法网的务实精神。
对于深圳的律师同行和当事人而言,理解并吃透《解释(二)》的每一项规则,是开展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必修课。新规带来的不仅是挑战,也有机遇——那些程序合法、证据扎实、量刑准确的案件,必将在新框架下得到更加公正的处理。
而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解释(二)》同样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任何试图以新型手段规避法律制裁的腐败行为,终将在这张越织越密的法网面前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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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2026年4月10日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整理/解读:龚安义律师 |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