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长江非法捕捞中华鲟获刑: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是"嘴馋"的理由
【深圳律师导读】2025年6月6日晚,长江洪湖乌林镇吴王庙段水域,4名男子趁着夜色布下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几个小时后,联合巡查人员在他们渔获中发现了一条与众不同的鱼——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2026年4月11日,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完整披露,再次将长江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拉入公众视野。
一、案情回顾: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三重违法
据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披露,2025年6月6日晚,肖某甲等4人在长江洪湖乌林镇吴王庙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当场查获中华鲟1条、鲢鱼1条、鱼回鱼2条。
值得强调的是,涉案水域位于长江十年禁渔区,每年6月亦处于长江禁渔期,三重刺网更是农业农村部明确禁止使用的渔具。4名行为人集三重违法情节于一身,在执法机关的快速响应下当晚即被查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中华鲟为野生个体。案发后,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撰写道歉信并登报公开致歉。中华鲟经专业救助后已成功放归长江。
· 案发时间:2025年6月6日晚
· 案发地点:长江洪湖乌林镇吴王庙段水域(长江十年禁渔区)
· 涉案工具:三重刺网(禁用渔具)
· 查获成果:中华鲟1条(国家一级保护)、鲢鱼1条、鱼回鱼2条
·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8000元
· 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 十倍惩罚性赔偿3156元
二、法律分析:捕捞一只中华鲟,触犯了哪些法律?
本案涉及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深圳律师从法律角度逐一解析。
(一)刑事层面: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三重违法叠加,且捕捞对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区间。
(二)刑事层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若经鉴定涉案中华鲟为野外种群,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说明鉴定结论可能认定中华鲟尚未造成不可逆的种群损害,加之放归及时,成为量刑从轻的重要因素。
(三)民事层面:生态损害赔偿
除刑事责任外,被告人还须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对其他渔获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依据其余3条鱼的生态价值,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3156元,体现了"损害者付费"的生态修复原则。
⚠️ 深圳律师解析:误捕保护动物后主动放归,能否免除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人事后将中华鲟放归长江,客观上避免了更大的生态损害,这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捕捞到保护动物后,应当立即报告渔政或公安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置,切勿自行转运、买卖或食用,否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为何代价如此惨重?——长江十年禁渔的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这是国家层面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旨在让长江"十年禁渔"成为改善水域生态系统的关键窗口期。
在此背景下,非法捕捞行为被纳入重点打击对象。尤其是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作业的案件,司法机关普遍采取"零容忍"态度。本案4人虽非有意针对中华鲟,但禁渔区作业本身已触碰法律红线。
——深圳律师解读
四、律师提醒:生态红线不可触碰
深圳律师在此特别提示,长江十年禁渔绝非"说说而已":
⚠️ 长江禁渔法律红线提示
- 禁渔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通江湖泊等已纳入禁捕范围;
- 禁渔期:不同水域阶段性禁渔,非仅指全年;
- 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拖网、电鱼、毒鱼、炸鱼等均属违法;
- 误捕保护动物:应立即报告渔政或公安部门,主动放生,切勿转运、买卖或食用;
- 生态修复责任:造成生态损害的,即便取得谅解或主动修复,仍须依法赔偿。
此外,深圳律师建议相关从业者和沿江居民,主动了解当地禁渔政策区域范围,避免因不知情而触犯法律。本案中4人系因"嘴馋"铤而走险,最终付出缓刑+罚金的代价,教训十分深刻。
五、结语:法治护江,共守生态底线
中华鲟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种群数量稀少,繁殖周期长,每一条个体对物种种群恢复都意义重大。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最严格保护、最严密法治"的司法导向。
长江十年禁渔,是给母亲河"休养生息"的历史性机遇。深圳律师呼吁,遵守禁渔规定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子孙后代的责任。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欢迎及时向渔政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长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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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对长江禁渔法律规定有疑问,或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深圳律师龚安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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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楚天都市报2026年4月11日 | 整理/解读:龚安义律师 |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