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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2026-04-09 深圳律师解读

两高发布涉民航飞行安全司法解释:"机闹"入刑红线划定,飞机上这些行为要坐牢 深圳律师深度解读

【深圳律师导读】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次日(4月9日)正式施行。这份共7条的司法解释,首次系统、细化地划定了"机闹"行为的刑事入罪红线。违规开启应急舱门、机舱内打架斗殴、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这些曾经让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颇感棘手的行为,从今天起有了更明确的裁判依据。作为长期关注航空法律刑事案件的深圳律师,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为公众逐条解读相关法律要点。

一、为什么要专门出台这份司法解释?

近年来,在飞机上实施各类违规行为、扰乱飞行秩序的"机闹"事件屡见不鲜:有乘客因嫌座位不好便强行掰开应急舱门"透气",有旅客在飞行途中拳打脚踢闹得一机舱人仰马翻,还有人因订票纠纷或一时冲动,拿出手机编发爆炸物、劫机之类的虚假信息……

这些行为危害极大。一架航班正常搭载少则一两百、多则三四百名乘客,在万米高空飞行时速动辄八九百公里。任何一个影响飞行稳定或让机组人员精力分散的干扰行为,都可能成为机毁人亡的导火索。而涉及虚假恐怖信息的报警,往往迫使机场全面排查、航班迫降、大规模人员疏散,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样不可小觑。

然而,在本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却存在相当大的模糊地带。各地司法机关面对同类案件,有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时适用"寻衅滋事罪",有时认为只属于行政违法,刑事与行政的边界不清晰,导致司法尺度不统一。

《解释》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2026年4月9日
· 条文数量:共7条
· 配套发布:3件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 适用范围: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与管辖

这份司法解释的意义,不仅仅是"填补空白",更在于统一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向潜在的"机闹者"发出清晰警示:在飞机上耍横,是要付出刑事代价的。

二、违规开启舱门:并非所有情形都入刑,但关键时刻动手必追责

违规开启飞机应急出口舱门,是近年来频率较高、也最容易引发社会关注的一类"机闹"行为。许多人对此存在误解,认为"不就是开个门吗,应该不会有刑事责任吧"。本次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所有违规开舱门都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情形下,这就是刑事案件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入刑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司法解释,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1. 时间节点:行为发生在民航飞机"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空中飞行期间"(即飞机已开始滑行至落地停稳之间的全程);
  2. 危险程度: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包括导致应急滑梯释放、发动机进入异物、引发乘客恐慌踩踏等可预见风险)。

满足上述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如果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例如仍停靠在廊桥,完全依靠外部牵引车推出,发动机未启动),此时违规开启舱门,原则上不适用上述刑事条款,主要依据民航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深圳律师提示

这一区分看似技术性,但在实践中非常重要。许多当事人在机场候机时已经登机、飞机还停在停机位,此时发生争执冲动开门,与飞机已经开始滑向跑道时开门,法律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如果涉及相关案件,一定要请专业律师认真分析案发时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飞机状态,这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适用哪一个罪名。

三、机舱内打架斗殴:飞行途中动手,可能触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在机舱内打架斗殴,历来是"机闹"事件中最常见的形态之一。从拌嘴推搡升级为拳脚相向,再到将空乘人员推倒……这类事件不仅令同机旅客惊吓,更可能直接威胁飞行安全。

本次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机舱内暴力行为的刑事追责条件: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特别是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根据具体情节,可依法追究以下罪名:

行为类型 可能适用的罪名 主要法律依据
殴打乘务员(空乘)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第123条
机上持械伤人 故意伤害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234条 / 第114条
寻衅滋事、扰乱客舱秩序 寻衅滋事罪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刑法》第293条
抢夺操纵设备 劫持航空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21条 / 第114条

其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本次重点厘清的罪名之一。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机舱内的特殊环境,任何暴力行为引发的后果都可能被急剧放大,司法解释从严把握定罪口径,充分体现了对民航安全的高度重视。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乘务员不是普通的服务人员。在法律意义上,乘务员是保障航空安全的执行职务人员,对乘务员使用暴力,在刑事上的定性比一般伤人行为更为严重,处理也更为严厉。这一点,无论是乘客还是涉案当事人的家属,都需要清楚了解。

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条微信可能换来五年以上牢狱

"这架飞机上有炸弹""机上有人携带刀具准备劫机"……类似的"玩笑"在网络和现实中时有出现,有人图一时之快、有人借此报复,也有人单纯是想体验一下"紧急疏散"的感觉。但这份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大家:这不是玩笑,这是犯罪。

(一)入罪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 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或民用机场正常运行(如航班延误、备降、返航、清舱搜查等)
  •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警力出动、特警戒备等)

(二)从重处罚情节

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造成以下后果,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引发大规模旅客恐慌、媒体大范围报道等)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航班延误索赔、航空公司重大运营损失、机场关闭等)

(三)"明示或暗示"均入罪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无论是通过明示(直接说有炸弹、有人劫机)还是暗示("我带了东西上来,看好戏吧""今天有人要搞大事"等含糊表述),只要其表达内容能引发相关机构采取应对措施,均可构成该罪。这一规定堵住了此前"我只是开玩笑""我只是暗示"等辩解的逃脱空间。

⚠️ 请记住这几个数字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一条发出去的短信或微信,可能换来的是长达数年乃至十余年的牢狱生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飞机更不是。

五、案件管辖权:在哪里降落,就在哪里追责

对于在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往常出现多地推诿、管辖争议的情况。此次司法解释对此也给出了明确规则:

管辖原则:
· 一般原则: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例外情形:必要时,也可由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适用情形:行为人在飞行期间被当场抓获的,原则上适用最初降落地管辖。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意义在于:乘客在从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上发生"机闹"事件,飞机迫降武汉,原则上由武汉当地法院管辖;但如有必要,也可移交深圳或北京处理。这为司法机关合理分配资源、减少程序空转提供了清晰的操作依据。

六、三起典型案例:看看别人是怎么因为"嘴巴一开"进了监狱的

"两高"在发布司法解释的同时,还公布了3件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尤为值得关注。

典型案例:编造炸弹信息,害人害己

案情概要:当事人王某深因对某次出行安排不满,在乘机前通过手机向他人发送信息,声称"某某航班上有炸弹,想让他们好看"。消息被人举报后,机场立即启动应急程序,涉事航班延误三小时,机场安保人员对全机旅客及行李进行重新安检,出动警力数十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并引发大量旅客投诉。

处理结果:王某深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此案中,王某深并未真正在飞机上实施任何行为,仅凭一条信息就付出了六年自由的代价。而这还是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时的判决。新《解释》施行后,对此类行为的追诉力度只会更强,绝无侥幸的可能。

七、深圳律师解读:乘机出行,这几条"红线"千万别碰

从这份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两高"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从起飞前的候机、登机,到飞行全程,再到着陆后的处置,所有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环节都被纳入了刑法的约束范围。

作为一名在深圳执业多年的深圳律师,我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归纳出以下几条最实用的提示,供广大乘客参考:

(一)登机后情绪控制比任何事都重要

许多"机闹"案件的起因,不过是一个座位争议、一件行李的位置、一次服务响应慢了几分钟。这些事情在地面上处理,顶多是一场口角;但在飞机上,一旦行为升级,就可能触碰刑法的红线。两相对比,完全不值得。遇到矛盾,先降火,再依正常程序反映诉求,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永远是最理性的选择。

(二)应急设备只能应急时使用

很多旅客对应急舱门、救生衣、充气滑梯等设备好奇,也有少数人在情绪激动时会做出冲动举动。但根据本次司法解释,一旦飞机进入滑行或飞行阶段,违规操作这些设备足以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行为。好奇心和一时冲动,换不来法律的宽容。

(三)对飞机上的任何"恶作剧"保持零容忍

生活中不乏有人将"机上有炸弹"当作玩笑、恶作剧甚至报复工具。本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只要你的信息导致航班被延误、机场被迫应对,你就面临刑事追诉。更何况,这种"玩笑"的代价绝不只是个人的牢狱之灾,还会给数百名无辜旅客带来极大的惊吓和损失。

(四)遭遇侵权,先固定证据,再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你在乘机途中遭遇了他人的暴力行为、权益受到侵害,请第一时间告知机组人员并请求记录在案,保留相关证据(如座位截图、受伤照片等)。落地后,应第一时间向机场公安报案,并视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 龚安义律师联系方式

如您或家人遭遇民航相关纠纷、刑事案件,或对本次司法解释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深圳律师龚安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21层。

📱 微信/电话:13537621972

八、结语:法治的边界,就是飞行安全的底线

民航飞行安全,牵动的是每一位乘客的生命安全。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飞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意味着巨大的人员伤亡。正因如此,法律对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的规制,历来是重中之重。

本次"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不是单纯的"事后追责"工具,更是一种震慑性的提前宣示:任何人在踏上这架飞机的那一刻起,就已经默认接受了这份法律契约——尊重飞行规则,就是尊重所有同机旅客的生命。

司法解释的施行,是对"机闹零容忍"的立法表达,也是对所有守法旅客的庄严承诺。作为深圳律师,我期待这份解释能够切实落地,让每一次飞行都在法治的护航下安全抵达目的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新华社、央视新闻 | 整理/解读:龚安义律师 | 发布时间: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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