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政府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工作。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参保筹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第八条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条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广东省规定。2023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4年;2024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5年。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二)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由参保人以缴费基数的1.8%按月缴费。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
第三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普通门诊待遇: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
普通门诊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最高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退休人员为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最高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第三十六条
住院起付线:一级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十七条
住院支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一级以下医院94%、二级医院92%、三级医院90%,退休人员95%。二档参保人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医院支付比例相应略低。
第四十条
异地就医待遇: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市外转诊的,执行市内就医支付比例;异地急诊抢救的,按市内就医支付比例的90%;其他临时外出就医的,按市内就医支付比例的80%(省内住院为90%)。
第四十三条
大病保险待遇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及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的部分;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累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部分70%;累计3万元以上部分80%。
第四十五条
大病保险支付限额根据连续参保时间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5万元;满6个月不满12个月10万元;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15万元;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20万元;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50万元;满72个月以上1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就业地在本市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