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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共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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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陆地边界地区的稳定,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陆地国界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陆地国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相邻国家之间的国界。  本法所称边境地区,是指陆地国界邻近的一定区域。  本法所称边境管理区,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边境地区划定的用于实施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四条 陆地国界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陆地国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陆地国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地国界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陆地国界工作。

第六条 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所需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七条 国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意识。

第八条 在陆地国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九条 陆地国界通过条约划定并勘定,或者通过条约确认已经历史形成的边界。  陆地国界条约由国家缔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

第十条 国家根据陆地国界条约的规定开展勘界、立桩工作。  联合勘界委员会或者联合技术委员会负责陆地国界的具体勘界工作。

第十一条 陆地国界条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后,由国家主席批准。陆地国界的划定或者重大变更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外事部门负责陆地国界条约的对外谈判、签署等外交事务。

第三章 陆地国界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和修缮界碑(桩)等边界标志。边界标志遭到破坏或者位移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陆地国界的守卫和管控;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在边境地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跨越或者损毁边界标志,不得擅自测绘陆地国界。

第十六条 国家对边境管理区实施特殊管理。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不得非法越过陆地国界;外国人不得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八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给予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边境地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巩固边防。

第十九条 国家坚持睦邻友好,加强边境地区与邻国对应地区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维护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 边境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边境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生边境突发事件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侵犯陆地国界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和条约规定,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陆地国界争端。  地方人民政府和边防机关可以与邻国对应机关建立边境会晤机制,协商解决边境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边境事件过程中,不得擅自割让陆地国界或者损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边界权益。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建设,推进兴边富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跨境传播。

第二十六条 在边境地区从事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陆地国界条约的相关规定,避免对边界标志造成影响。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边境地区开展兴边富民、强边固防活动,保障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损毁、擅自移动边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越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越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陆地国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上边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数据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