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四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五条 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第八条 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九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条 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给予职工优于本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