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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 2024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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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4〕14号
第一条

外币逾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就逾期付款主张利息损失时,对利率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处理。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一)对于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二)对于欧元、英镑、日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分别参考: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英镑隔夜平均利率(SONIA)、东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澳大利亚元银行票据利率(BBSW)、瑞士法郎担保隔夜利率(SARON)、加拿大元担保隔夜利率(CORRA)、新西兰元银行票据利率(BKBM)、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

(三)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

第三条

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有约定的,参照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分别参考:港币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参考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参考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