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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律政策 2026-05-04 深圳律师解读

外卖骑手获职业伤害保障后还能向肇事方索赔吗?法院判决给答案,7月1日起保障扩大到全国

【深圳律师导读】北京外卖骑手孙力送餐途中遭遇车祸,造成一级伤残。他申领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又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65万余元。被告抗辩:人不能拿两份赔偿。法院怎么判?与此同时,人社部4月28日宣布:7月1日起,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从7个省市扩大到全国范围,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大行业。作为深圳律师,本文将从孙力案切入,全面解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

一、一条人命级的车祸,牵出"双重赔偿"的法律争议

2023年6月,北京外卖骑手孙力(化名)像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他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这一撞,改写了他的人生——孙力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四肢瘫痪,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一个原本靠双手吃饭的劳动者,瞬间失去了劳动能力。

交警认定:孙力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客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责任划分很清楚了,但赔偿问题才刚刚开始。

孙力是平台骑手,送餐途中受伤,属于"执行平台订单时受伤"。按照北京市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石景山区人社局认定其属于职业伤害,孙力陆续获得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这笔钱,帮他撑住了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开支。

但孙力和他家人算了一笔账:车祸是对方司机造成的,对方负次要责任,为什么不能另外索赔?于是,孙力委托律师,将小客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其中包含了残疾赔偿金。

被告方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很直接:孙力已经拿到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 equal protection,不能就同一损失拿两份钱,否则就是"因伤致富"了。这个抗辩,听起来有道理,法律上也确实有"不能因赔偿而额外获益"的原则。

2026年4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1-2025年)》时,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明确回应: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可以并行不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发布会传来另一条消息: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扩大至全国范围,出行行业9家平台企业、即时配送行业5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孙力案的判决,恰好踩在了新政策全面铺开的前夜,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

案件核心信息:
· 当事人:北京外卖骑手孙力(化名)
· 事故时间:2023年6月
· 伤情:开放性颅脑损伤、四肢瘫痪,一级伤残
· 责任认定:孙力主责,小客车驾驶员次责
· 已获待遇:职业伤害保障(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 另行索赔: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65万余元(含残疾赔偿金)
· 法院判决:职业伤害保障与民事赔偿可并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政策背景:2026年7月1日起,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到全国

二、不只是孙力:配送员刘某的案子,触及另一个核心问题

孙力案解决的是"拿到保障后还能不能索赔"的问题。但在新就业形态领域,还有一个更基础、更棘手的问题:你和平台之间,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

配送员刘某的案例,恰好回答了这个问题。刘某在一家配送公司跑单,公司给他发报酬,但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次送餐途中,刘某受伤,他想申报工伤,第一步就必须先确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这边却说:我们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你自主性很强,想跑就跑,我们管不着你。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他的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没有停留在"有没有签合同"这个表面问题上,而是深入审查了双方在用工过程中的实际关系。法院列出了几个判断维度:第一,刘某是不是由公司招聘的?是。第二,刘某从事的配送工作,是不是公司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是。第三,刘某在工作中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如派单规则、考勤要求、奖惩制度)?是。第四,刘某的报酬是不是由公司发放?是。

这四个"是",让法院得出了明确结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判决,实际上是在用一个具体案例告诉所有平台企业:不要以为不签劳动合同、把骑手包装成"合作伙伴",就能规避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

这两个案件——孙力案和刘某案——一前一后,恰好勾勒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的两条主线:一是"受伤了怎么赔",二是"先得确认你是不是我的员工"。这两条线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这个群体权益保障的完整法律图景。

三、法律怎么看:"职业伤害保障"和"民事赔偿"到底是什么关系?

孙力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用大白话讲就是:我已经拿了一份"官方补偿",还能不能再拿一份"民事赔偿"?法院说可以,理由在哪里?

(一)职业伤害保障的法律属性:它是"社保",不是"商业保险"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得搞清楚"职业伤害保障"到底是什么。它和传统的"工伤保险"很像,但不完全一样。职业伤害保障是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022年7月起在7个省市试点,采取"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创新方式,解决这个群体"流动性大、多平台就业"导致传统工伤保险难以覆盖的问题。

从法律属性上看,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提供的基本保障。它的资金来源是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性质上属于"公法上的补偿义务"——国家要求平台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平台企业缴了,国家就有义务在劳动者受伤时给予基本保障。

而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方(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依据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属于"私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你侵犯了我的生命健康权,所以你要赔我钱。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政策目的。

职业伤害保障 vs 民事侵权赔偿:法律性质对比

对比维度 职业伤害保障 民事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政策目的 为基本生活和安全提供底线保障(社会保障) 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惩戒侵权行为(私法救济)
资金来源 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 侵权第三人(肇事方、保险公司)的财产
是否以过错为要件 否(无过错保障) 是(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
两者关系 性质不同,可同时主张,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需避免重复受偿

(二)司法解释的明确立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不因为工伤而免责

这个"双重赔偿"的规则,其实早有司法解释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即便你已经从侵权人那里拿到了赔偿,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或职业伤害)待遇;反过来,即便你已经拿到了工伤待遇,仍然有权向侵权人索赔。这两条路是并行的,互不构成阻却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并行"不等于"所有项目都能拿双份"。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等"实际支出型"损失,通常遵循"填补原则",即不能因赔偿而额外获益,已经由某一渠道报销的医疗费用,另一渠道不再重复支付。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属于"抽象损失补偿",可以并存。孙力案中,他索赔的65万余元包括了残疾赔偿金,这部分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并不冲突,法院予以支持。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实质重于形式

配送员刘某的案子,触及的是另一个基础性问题。在平台经济中,大量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没有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往往通过"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方式,将双方关系包装成"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以此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承担工伤责任等)。

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更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劳动管理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指挥、监督、管理"。如果平台企业通过算法派单、考核奖惩、着装要求、上线时长要求等方式,实质上对骑手进行了管理,那么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仍然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也进一步明确: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聚焦是否存在"劳动管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复杂用工模式规避法律责任。刘某案的判决,正是在这个司法政策背景下的具体实践。

四、7月1日这个时间点,为什么所有人都应该关注

2026年4月28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王丽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按照"三年三步走"的总体工作安排,今年将进一步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扩大至全国范围,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被纳入保障。

这个政策的落地,有三个关键点值得关注。

第一,覆盖范围的扩大。此次扩围将出行行业的9家平台企业、即时配送行业的5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在美团、饿了么、滴滴等主要平台上跑单的骑手、司机,将逐步被纳入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根据人社部数据,自2022年7月试点启动以来,全国累计参保人数已超过2700万人。扩大到全国后,这个数字还会大幅增长。

第二,保障水平的明确。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设计,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对于一级伤残的孙力这样的极端案例,伤残津贴可以终身领取,保障基本生活。这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次重要扩展——将过去长期"裸奔"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逐步纳入制度性保障网。

第三,与民事索赔的衔接问题将越来越常见。随着职业伤害保障的全面铺开,像孙力案这样的"保障待遇+民事索赔"双重主张案件,会成为一类新型常见纠纷。法院需要在每一个案件中,精细划分哪些项目可以"双份"、哪些项目需要扣除,这将考验司法者的专业水平,也会逐步形成更完善的裁判规则。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个政策的推进,实质上是国家在平台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的系统性修补。平台经济创造了大量就业,但也将劳动风险外部化了——骑手受伤,平台企业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负责,最后的风险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正是要把这个外部化的风险,重新内部化到平台企业的经营成本中。

五、律师评论:孙力案的判决,给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了醒

作为深圳律师,我在研究孙力案和刘某案之后,有一个很强烈的感受:这两个案件,其实是在用司法判决的方式,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确权"——确认你的劳动值得被保障,确认你的受伤不该由你一个人扛。

孙力案判决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清晰地告诉所有骑手、所有平台从业者:你拿到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不会成为你向侵权人索赔的障碍。平台给你缴了职业伤害保障费,这是平台应该做的;肇事司机撞伤了你,这是肇事司机应该赔的。两笔钱,两个性质,谁也不该吞掉谁的份额。

但这个判决也引出了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如果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和民事赔偿可以并行,那会不会有人故意"制造事故"来套取双重赔偿?法律当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支出型"损失(如医疗费),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报销,避免重复受偿。如果存在骗保、虚构事故等行为,不仅要退回多领的待遇,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所以,"双重赔偿"不等于"随意赔偿",它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精准分配。

刘某案则提醒所有平台从业者:即便你和平台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便平台管这叫"合作",只要你实质上接受平台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法院仍然可能认定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你主张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加班费等一系列劳动法权益的前提。如果你在平台上跑单,却对自己"到底是啥身份"糊里糊涂,建议在手机里保存好派单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平台规则截图等证据,万一发生意外,这些就是你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

站在平台企业的角度,这两个案件也是警示。孙力案判决生效后,平台的职业伤害保障缴费义务,已经不再是"可缴可不缴"的自愿行为,而是试点政策下的法定义务。如果平台企业拒不参保,骑手发生职业伤害后,平台可能要自行承担本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这个经济账,其实不难算。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须知

  • 第一,确认自己的保障状态。7月1日之后,如果你在纳入试点的平台跑单,应当已经被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你可以通过平台APP或当地人社部门查询自己的参保状态。
  •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条路同时走。一方面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伤害认定,另一方面保留好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等证据,向侵权方索赔。不要听信"拿了保障就不能索赔"的错误说法。
  • 第三,注意保存劳动关系证据。派单记录、工资流水、平台规则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平时多留个心眼,关键时刻能救命。
  • 第四,医疗费的"双重报销"有禁忌。已经通过职工医保、职业伤害保障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要再向侵权方重复主张,否则可能涉嫌骗保。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可以并行主张。

六、给平台企业的合规建议:不要等到被告了才想起来守法

孙力案和刘某案的判决,对平台企业的合规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深圳律师,我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和骑手签的是合作协议,应该不用缴社保了吧?"我的回答始终很明确:法律关系看实质,不是看合同上写了什么,而是看你们实际怎么管这些人。

首先,平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的要求,为所有符合条件的骑手、司机参保。这不仅是政策要求,也是分散企业自身风险的最佳方式。如果企业未参保,骑手发生职业伤害后,企业可能要自行承担本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待遇,这个成本远高于参保缴费。

其次,平台企业在设计用工模式时,应当避免"故意模糊劳动关系"的操作。有些平台企业通过层层外包、众包协议、个体工商户注册等方式,试图切断与劳动者的直接法律关系。但这种操作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率越来越低——只要法院认定存在实质劳动管理关系,外包协议、合作协议都挡不住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后,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伤害处理和赔偿协助机制。骑手发生职业伤害后,平台应当主动协助其申请职业伤害认定,而不是推诿塞责。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一个对骑手安全不负责任的平台,最终也会被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用脚投票。

深圳律师实务提示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果你在平台上工作期间受伤,第一时间做三件事:报警(如果是交通事故)、就医、通知平台。这三件事的证据,将构成你后续维权的完整证据链。如果平台拒绝协助你申请职业伤害认定,你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到全国,意味着合规成本将全面上升。建议企业提前梳理现有用工模式,排查未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数量,制定合规整改方案。与其等骑手把你告上法庭,不如主动把保障做到前头。

对政策制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试点过程中,仍然面临"保障水平与工伤待遇的衔接""跨平台就业时的责任划分""职业伤害认定标准的统一"等问题,需要在全国铺开过程中通过实施细则逐步完善。

七、写在最后

孙力案判决公布的同一天,人社部宣布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到全国。这两个消息凑在一起,不是巧合,而是一种信号:国家正在用"司法判决+政策扩围"的组合拳,系统地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对孙力来说,这场官司的意义远不止65万元的赔偿。它确认了一个原则:平台经济创造的利润,应当拿出一部分来保障那些在风雨里跑腿的人;那些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骑手,有权同时从两个渠道获得救济,而不是被推来推去,最后只能自己扛。

7月1日之后,会有更多骑手被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但这个制度真正落地、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司法、行政、平台企业、劳动者各方的共同推进。孙力案是一个很好的司法样本,它用一份判决,把抽象的政策落到了具体的人的命运里。

作为法律人,我始终认为:一个社会对弱势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是衡量这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孙力案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了这个标尺在一点点抬高。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龚安义律师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微信/电话:1353762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