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重录旧歌被索赔:唱自己的歌也要付钱?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边界在哪里
事件速览:2026年4月12日,歌手邓紫棋重制版专辑《I AM GLORIA》全网上线,收录了《泡沫》《光年之外》《多远都要在一起》等12首经典旧作的重新录音版本。然而仅6天后,前东家蜂鸟音乐发布声明,要求各大平台立即下架,指控重录歌曲侵害其复制权和改编权。邓紫棋随即回应:重录合法,不会下架,并反诉蜂鸟音乐拖欠版税超过6年。目前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暂未执行下架要求,版权纠纷仍在持续。
一、六年拉锯战:经纪公司手里的版权边界在哪里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始于2019年3月——当时她单方面宣布与蜂鸟音乐解约,指控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违约行为。然而蜂鸟音乐坚称合约有效期至2022年,且拥有邓紫棋2019年前所有音乐作品的录音版权及商标权。
此后,双方在香港展开长达六年的诉讼拉锯战。核心争议只有一个:艺人亲手创作的歌曲,究竟归谁所有?
2025年6月12日,邓紫棋在微博发布长文,披露了一个让她"如雷轰顶"的发现:在与公司签约多年后,她才发现自己亲自创作的那些歌曲,著作权竟然不属于自己。六年来,她没有收到过一分旧歌版税。
二、各方立场:同一个法律条文,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
这起纠纷的戏剧性在于:双方都在援引《著作权法》,却得出了完全对立的结论。邓紫棋依据第42条"法定许可"重录,蜂鸟音乐则指控这一重录侵害了第42条明确排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解读,究竟谁更有道理?
(一)蜂鸟音乐的主张:录音制作者权利不可侵犯
蜂鸟音乐的立场建立在完整的权利链条上:
-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经纪合约明确规定:2007年至2022年期间艺人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完整归属蜂鸟音乐;
- 除《天空没有极限》《后会无期》《喜欢你》三首外,邓紫棋其余103首歌曲均创作于合约期间;
- 蜂鸟音乐拥有这些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词曲著作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针对邓紫棋援引的"法定许可",蜂鸟音乐给出了精准反击:
(二)邓紫棋的反击:CASH会员资格与公播权保留
邓紫棋的应对策略则绕开了录音版权的争议,转而寻求词曲著作权的突破口:
- 14岁起即加入香港作曲及作家协会(CASH),所有作品的"公播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CASH代为管理;
- 根据合约条款,CASH管理的这些权利不属于蜂鸟音乐;
- 重录版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CASH授权合法有效。
同时,邓紫棋还抛出了一个令舆论哗然的反诉:蜂鸟音乐从2018年10月起拖欠版税至今,约6年8个月;此外,2019年解约前最后6个月的劳务费也分文未付。
(三)学术与业界观点:创作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这起纠纷在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指出,这一现象揭示了"创作者与资本方之间长期的博弈",核心是"传统的'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春飞则从行业历史角度分析:过去唱片公司在音乐产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创作者依赖公司资源完成专辑录制与推广,因此双方的利益交换天然不对等。
三、法律解析:录音版权与词曲版权,一个必须分清的概念
理解这起纠纷的关键,在于厘清两个常被混淆的法律概念:录音版权(邻接权)与词曲版权(著作权)。
| 对比维度 | 录音制作者权(邻接权) | 词曲著作权(著作权) |
|---|---|---|
| 权利主体 | 录音制品的制作方(通常是唱片公司/经纪公司) | 词曲创作者(可以是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合约转让) |
| 保护对象 | 录音制品的完整录制成果(声音、演唱、编曲、录音技术) | 词曲的原创性表达(歌词文字、音乐旋律) |
| 权利内容 |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
| 在本案中的归属 | 蜂鸟音乐主张拥有 | 双方存在争议(合约约定 vs CASH会员资格) |
邓紫棋的重录行为,客观上涉及两个维度:
第一,词曲层面。如果词曲著作权归属蜂鸟音乐(原合约约定),邓紫棋重录使用的仍是原词曲,需要获得授权。但邓紫棋主张自己通过CASH保留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资格,这是争议的焦点。
第二,录音层面。重录版本是全新的录音,邓紫棋拥有新录音的所有权。但蜂鸟音乐主张,重制版与原版在"歌词表达、旋律框架、声音美学、录音技术、混音空间"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涉嫌侵害复制权和改编权。
四、法定许可条款:立法本意与适用边界
《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是邓紫棋这轮反击的法律武器。但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并非没有边界。
(一)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
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立法目的在于:
- 防止版权垄断:避免原创录音制作者过度控制同一音乐作品的传播
- 降低交易成本:后续录音制作者无需逐一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 促进作品传播:推动同一首歌曲出现多个演唱版本,丰富文化市场
- 保障创作收益:著作权人虽不能拒绝授权,但有权获得法定报酬
(二)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关键的法律条款在于《著作权法》第44条第二款:
以及第43条对"法定许可"范围的界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新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但问题来了:这里的"公开传播"是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即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播放/下载)?
蜂鸟音乐的立场是:第44条的表述是"向公众播放",而非"向公众提供",这意味着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广播式的单向传播,不包括点播式的网络传播。
⚠️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关于"法定许可"是否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尚无统一定论。有法院在个案中倾向于认为,法定许可的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数字时代应当对"公开传播"作广义理解。无论最终结论如何,这一争议本身就说明:邓紫棋援引法定许可的策略,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五、国际镜鉴:音乐人版权意识的觉醒
邓紫棋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开始反思传统经纪合约中的版权归属条款。
| 案例 | 情况 | 结果 |
|---|---|---|
| 泰勒·斯威夫特(美国) | 前公司Big Machine将其前六张专辑版权出售给私募基金 | 泰勒斥资3.6亿美元回购六张专辑版权,开启"Taylor's Version"重录计划 |
| 苏打绿/鱼丁系(中国台湾) | 与经纪人林暐哲的词曲版权纠纷 | 乐团改名"鱼丁系"继续活动,部分成员通过诉讼争取回部分权益 |
| 吴青峰(中国台湾) | 与前经纪人林暐哲的著作权纠纷 | 最高法院判决林暐哲败诉,吴青峰终审胜诉 |
| 周杰伦(中国台湾) | 早期专辑版权归属杰威尔音乐 | 周杰伦通过成立杰威尔自行掌握版权,成为行业范例 |
这些案例反映了一个共同趋势:在内容为王的数字时代,艺人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创作成果的把控能力。经纪公司"买断版权"的传统模式,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六、法律评论:中立的观察与反思
回到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这场纠纷,从法律角度看,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合约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经纪合约确实将艺人创作的所有词曲著作权约定归公司所有,这一约定是否公平?在签约时,艺人是否充分理解了条款含义?这些问题在涉及未成年艺人时尤为突出——邓紫棋签约时年仅14岁,彼时对著作权法律概念的理解能力存疑。
第二,版税支付义务的履行问题。即便蜂鸟音乐确实拥有相关版权,其是否履行了向词曲创作者(邓紫棋)支付版税的法定义务?如果确实存在长达六年的欠薪,无论最终版权归属如何认定,这都是明确的违约行为。
第三,法定许可条款的准确适用。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邓紫棋一方援引这一条款时需要充分论证其适用范围和条件。若最终法院认定法定许可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则重制专辑的上架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无论如何,这场持续六年的纠纷终将在法庭上见分晓。目前诉讼仍在香港进行中,最终判决结果将对该领域的版权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给音乐从业者的法律建议
- 签约前的版权规划:在签订经纪合约前,务必明确区分词曲著作权与录音著作权的归属,尽量保留词曲著作权或将版税分配比例写入合同;
- 版税条款的细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版税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结算依据,并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 会员资格的保留:若加入词曲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CASH),应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该组织代管的权利范围;
- 重录权的预先约定:对于重录权的行使条件,各方应在合同中预先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争议。
龚安义律师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微信/电话:13537621972
本文信息来源:新浪娱乐、搜狐娱乐、知乎专栏、各方当事人公开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法律分析意见,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版权纠纷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