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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 2026-04-16 深圳律师解读

飞机上喊"有炸弹"最高判五年:两高新规划定"机闹"入刑红线

乘飞机出行,大多数人都见过或听过"机闹"这个词——有人因错过值机在登机口大打出手,有人因座位纠纷在机舱里互殴,还有人一时气愤喊出"飞机上有炸弹"……过去,这类行为的处理结果往往是行政拘留或罚款了事,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但鲜少上升到刑事层面。

这个局面,在2026年4月9日起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于4月9日正式施行。这部共7条的司法解释,被普遍解读为向"机闹"行为亮剑:违规开舱门、机上斗殴、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每一种行为都有了明确的入刑标准。《法治周末》在4月16日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背景:赔钱了事的时代结束了

过去几年,机闹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屡屡成为舆论焦点。有人在飞机滑行时强行拉开应急舱门,导致逃生滑梯充气弹出,航班延误数小时;有人因与邻座发生口角在机舱内拳打脚踢;还有人仅仅因为没能赶上航班,就拨打机场电话扬言飞机上有炸弹,逼迫机场对航班进行清舱检查。

这些行为的共同后果是:大量旅客被迫等待,航班严重延误,机场资源被大量消耗,有时甚至波及数个后续航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入刑标准,加之刑法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解不一,许多"机闹"案件最终只走行政处罚了事,当事人付出的代价与其造成的危害严重不成比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但各方对具体入罪门槛的理解仍存在分歧。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更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语言,统一了司法适用标准。

三类"机闹"行为,各有入刑门槛

违规开启舱门:场合不同,结果天差地别

这是近年来发生频率最高、后果最惊险的一类"机闹"行为。有旅客误将应急出口当作普通出口,也有人出于逃生恐慌或情绪失控强行拉开舱门。

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设定了精准的区分标准:

违规开舱门——入刑与否取决于飞机当时的状态

  • 飞机依靠自身动力地面移动期间(即滑行阶段)或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且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时(即仍处于停机坪、还未开始滑行)违规开启舱门——不构成刑事犯罪,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区分背后的逻辑是:飞机滑行或飞行中开舱门,可能直接导致应急滑梯充气、乘客被甩出、飞机侧倾等严重后果,其危险程度与飞机停稳后的情形完全不同。法律选择在这个节点划线,是对真实危险程度的精准回应。

机舱内暴力行为:打了乘务员就可能构成犯罪

在机舱里打架、袭击机组人员,历来是"机闹"的重灾区。此次解释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核心情形:

  • 致使机舱内人员、行李发生异常位移,足以影响飞机配载平衡的
  • 致使发动机、机体结构或关键设备功能受损的
  • 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丧失的
  • 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或驾驶员擅离职守对他人施暴的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特别将乘务员明确纳入"飞行安全保障人员"范畴。这意味着,乘客在机舱内殴打乘务员,与殴打其他旅客在法律定性上有本质区别——前者可能直接触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航班被迫备降、返航、中断运行;航空器发生火灾、冲出跑道、迫降、坠毁;驾驶员因此丧失操控能力等。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将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句气话可能换来五年牢狱

这是此次司法解释最受关注的部分,也是门槛降低最为明显的一块。

相比2024年的指导意见,新解释将入罪门槛从"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大幅降低到了"致使航班清舱、复飞,或致使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换言之,只要机场因为那句谎话启动了任何应对程序,犯罪便已构成。

量刑标准一览

  • 基本情节(致使航班清舱、二次安检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致使航班备降或跑道关闭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方式传递虚假恐怖信息,均可入罪

三个真实案例:法律如何落地

与司法解释同步发布的,还有三起典型案例,将这些抽象条款还原成真实场景。

案例一:泄愤谎报炸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1月,青岛,旅客王某深晚到值机柜台时,8L9870航班的办理手续已结束。值机人员拒绝为其补办,王某深情绪失控,当场扬言飞机上有炸弹,还佯装拨打110报警谎称机场有炸弹。结果:机场对这架飞机进行客、货清舱,随后五架航班延误,延误时间从9分钟到86分钟不等。

法院认定:即便王某深拨打110时实际上并未接通,但其言语方式已使虚假信息传至机场工作人员,引发了清舱等应急处置,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缓刑期内再犯五次,最终获刑四年

另一位当事人江某,2023年9月因同类罪行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变本加厉,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机场电话和上海110,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四次二次安检、一次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复实施、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均是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

案例三:因改签未果泄愤,自首获轻判一年

2023年8月,旅客陈某波因妻女未能赶上航班,拨打110要求改签遭拒,一时气愤编造航班有炸弹。宁波栎社机场随即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力量,导致8个后续航班延误。

考虑到陈某波系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犯罪动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都在量刑时被综合考量。

各方观点:严惩有必要,执行看落地

这部司法解释发布后,各方反应不一。

支持者认为,"机闹"行为已是顽疾,行政处罚不痛不痒,更高的违法成本才是真正的震慑。航空公司和机场从业人员普遍欢迎这一新规——乘务员群体尤其关注"飞行安全保障人员"这一明确定性,这意味着她们遭受暴力后能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

也有法律学者提出,入罪门槛的降低需要配套清晰的执法指引,否则容易在实操中走偏。比如,"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这个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乘客在机舱内与他人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是否一律纳入"机舱内斗殴"?这些问题仍需要积累更多案例加以明确。

还有网友担心,严苛的标准会不会让"情绪失控的普通人"付出过重的代价?对此,上述第三个案例(陈某波案)给出了部分回答:法律并非不讲情理,自首、认罪、初犯等情节确实可以影响量刑。

法律评析:这部解释的意义究竟在哪里

在我看来,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最大价值,不仅仅在于"机闹可以判刑"这个结论本身,而在于它把模糊的边界变成了可操作的标准。

过去,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早已存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适用指引,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机闹"案件时标准不一,有的判刑,有的罚款了事,当事人和执法人员都缺乏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对"机闹"的纵容。

解释的另一个亮点是区分精细化——以违规开舱门为例,飞机停稳后的行为与飞行中或滑行中的行为,无论从实际危险程度还是法律定性上,都被清楚地区隔开来。这种精细化,既避免了对所有"闯舱"行为一刀切的过度定罪,也守住了真正危险情形下的法律底线。

龚律师提示

对于普通乘客而言,这部解释有几点值得记住:

  1. 在飞机上,任何形式的暴力都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尤其是针对乘务员的行为,法律保护力度已大幅提升;
  2. 编造恐怖信息的后果极其严重,哪怕是一时气话、酒后失言,只要引发了机场的应急响应,就已经达到入罪门槛;
  3. 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但这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是免责理由,只是量刑时的酌情因素;
  4. 乘机人自身权益受损时,维权渠道是投诉举报和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危险行为"以暴制暴"——那样只会让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龚安义律师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微信/电话:13537621972

延伸阅读:航空乘客的合法维权路径

值得一提的是,"机闹"行为的背后,往往有真实的委屈在推动——航班延误、座位纠纷、行李丢失、改签困难,这些乘客遭遇的问题确实存在,也有法律意义上的救济渠道。

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旅客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损失的,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投诉渠道包括: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投诉(全国民航旅客投诉热线:12326)、向消协投诉,以及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真正有力量的维权,从来不是在机舱里挥拳,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一旦走上"机闹"这条路,换来的只会是刑事追责和黑名单——这个代价,显然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条文

  • 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情节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释〔2026〕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4月9日施行